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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庆政发〔201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大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高效、科学、规范、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政发〔2005〕46号)相衔接。   1.3 事件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或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并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处置和信息报送的依据。
  1.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波及省内其他地区,需要市政府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先行处置,并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省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紧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2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是指对全市以及周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政府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紧急处置,或需要省政府调度多个部门或部分市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3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是指事态较为复杂,对全市或本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政府调度多个部门或县(区)政府的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4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本市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政府调度个别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或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独立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市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6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坚持协同处置的原则。加强市政府与中、省直大企业沟通协调,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
  (4)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加强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5)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7 应急预案体系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负责制定、发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的预案,由牵头部门与支持部门共同制定,经大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预案。包括自然灾害救助、治安维护、医疗救护、应急通信、交通运输和气象应急保障预案,由牵头部门与支持部门共同制定,经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后实施。
  (4)县(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包括县(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及本级应急预案体系中的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所辖乡(镇)、场、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县(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5)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对专项应急预案中没有涉及的灾害种类和应急保障预案中没有涉及到的应急保障事宜,结合实际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委备案;中、省直大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2.1 领导机构
  2.1.1 市政府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政府应急委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作为常设机构,市政府应急办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应急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合属办公,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指挥中心工作的领导兼任。
  2.2.2 市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贯彻执行市政府应急委的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以及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所涉及的全市性重大工作事项提出建议。
  (2)负责全市重大应急救援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应急规范性文件等;依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全市应急救援系统建设的措施和规划。
  (3)负责《大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组织、指导和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及各县(区)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评估工作。
  (4)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可动员力量培训的指导工作;负责全市紧急救援、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指导工作。
  (5)负责督促落实和检查指导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及县(区)政府组织实施的预案演练工作。
  (6)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市应急救援物资基地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督促和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资金、设备、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7)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全市的应急信息系统和指挥平台,收集相关应急信息。
  (8)负责承办落实省、市领导对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并向省政府应急办报送紧急重要事项;负责向省应急办报送各类应急值守工作信息。
  (9)负责与市政府应急委专家组成员的联络;组织、协调、指导市内相关行业和单位的应急工作交流和研讨。
  (10)经市政府应急委授权,负责与省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负责与毗邻市、县在信息沟通、应急支援等方面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2.2.3 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1)负责统一受理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报警。
  (2)负责统一受理全市各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应急求助报警。
  (3)负责受理各应急成员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处置、救援工作职责等行为的投诉报警。
  (4)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处置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
  (5)负责协助市政府应急委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3个级别突发公共事件。
  (6)负责收集、传递、报送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求助信息。
  (7)在市政府应急委领导下,负责对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的队伍、装备、物资、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进行统一调用。
  (8)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日常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求助等事项报警受理和先期处置工作。
  (9)负责指导、协调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供应急管理平台技术支持。   2.3 工作机构
  2.3.1 市政府应急委下设专项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设在市水务局。
  (2)市处置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市处置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设在市卫生局。
  (4)市处置重大火灾事故指挥部,设在市公安局。
  (5)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设在市公安局。
  (6)市处置重大交通事故指挥部,分别设在市公安局、大庆地区铁路指挥部和大庆萨尔图机场有限公司。
  (7)市处置重大植物和动物疫情指挥部,分别设在市农业委员会和市畜牧兽医局。
  (8)市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设在市地震局。
  (9)市处置重大地质灾害及环境事件指挥部,分别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
  (10)市处置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指挥部,设在市林业局。
  (11)市处置城市给排水、供热、燃气事故指挥部,设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12)市处置重大气象灾害指挥部,设在市气象局。
  (13)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指挥部,设在市公安局。
  (14)市处置粮食、食盐、食用油供应指挥部,设在市粮食局。
  2.3.2 除上述各专项指挥部为常设机构外,为处置其他相关突发事件组建的专项指挥部为非常设机构。一旦发生该类突发公共事件时,专项指挥部与对应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2.3.3 专项指挥部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市政府应急委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委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负责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开展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
  (4)负责督导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抢险装备保养维护工作。
  (5) 负责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6)Ⅲ级以上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负责与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共同开展应急指挥工作。   2.4 地方机构
  各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按照市级模式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和机制,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各应急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机构建设和区域应急基础建设,提高区域综合应急反应能力。   2.5 生产经营单位机构
  中、省直大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立本企业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应急计划,检查应急设施,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组织本单位应急演练,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预警、报警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政府应急委或所在县(区)政府应急委的领导。   2.6 专家组
  市政府应急委专家组实行动态管理,3年评聘一次。负责为制定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强化危机管理提供决策性意见和建议;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灾害评估、灾情分析和应急科学研究;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2.7 应急联动机制
  各专项指挥部的牵头部门和中、省直企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市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按职责与分工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1 预测与预警
  3.1.1 信息监测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和本行业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乡(镇)、街道按照上级应急工作有关要求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及报送工作,为应急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3.1.2 预警系统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利用现代技术监测手段,建立覆盖全市、功能完备的预测预警系统,特别是加强交通、防火、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防汛、环保、地震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并负责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3.1.3 预警级别及发布
  (1)依据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划分的突发公共事件级别,预警级别依次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分别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与事件分级一一对应。
  (2)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短信、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以市、县(区)两级政府的名义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1.4 紧急预警
  (1)各专项指挥部和各县(区)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及报警。
  (2)市政府应急办要建立与毗邻市、县(市)的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可能超出本行政区域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有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级标准,第一时间如实向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应急办及时上报省政府应急办。
  (2)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政府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市政府应急委报告,并将市政府应急委领导批示或指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县(区)政府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2.2 先期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有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和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先期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2)市政府应急委在向省政府应急委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 应急响应
  (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应急委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应急委适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市政府应急委应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协调中、省直单位、大庆军分区及驻庆部队给予增援。
  (3)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市政府应急委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政府应急委给予支持。
  3.2.4 指挥与协调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政府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应急办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置,成立由市政府应急委主要领导、应急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市指挥部(临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政府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全权指挥,成立由市政府应急委分管领导、主要应急成员单位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市指挥部;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3)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协同相关专项指挥部或县(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专项指挥部或县(区)政府领导负责指挥处理。
  3.2.5 应急结束
  (1)市政府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拟宣布应急结束前,由市政府应急委将处置事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政府应急委。
  (3)Ⅰ、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结束,在省政府应急委作出决定后,由市政府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专项指挥部或县(区)政府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   3.3 信息发布
  (1)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
  (2)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本着“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4 恢复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市政府应急委会同县(区)政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事故现场清理工作,恢复交通、通讯设施,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对伤亡人员、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3.4.2 社会救助
  (1)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2)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
  (3)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在各自工作的范围内,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同时,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心理辅导和司法援助工作。
  3.4.3 保险与理赔
  保险公司要发挥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各类危害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种类,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3.4.4 调查与评估
  应急事件结束后,市政府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调查评估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和应急处置工作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在规定期限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应急委,并经市政府应急委同意后报省政府应急办。
  3.4.5 恢复重建
  县(区)政府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要市政府给予援助的,由县(区)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报请市政府应急委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4.1 人力保障
  (1)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地震救援、水上搜救、防洪抢险、厂矿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民航、铁路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2)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公益团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要切实加强社会力量的应急能力建设,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
  (3)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市、县(区)政府按照预案分工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协调中、省直大企业参加应急救援的,由市政府应急委负责协调;需要调动市外应急救援队伍的,由市政府应急办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由省政府应急办统一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区),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支持。
  (2)市、县(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   4.3 物资保障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和分级,制定市、县(区)、乡(镇)三级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各级政府应急委统一协调。
  (2)明确应急储备物资管理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助做好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市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应急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及肉类、食糖等重要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市粮食局负责粮食、食用油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各类物资予以补充和更新。
  (3)建立应急生产调度启动机制。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经营潜力储备发展,逐步形成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综合批零市场等相结合的应急货源组织网络,以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4.4 基本生活保障
  当发生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时,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支持系统,形成覆盖全市的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及专业特长等情况;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调度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要了解掌握全市交通网络分布、等级水平、使用状况等,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情况。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以保证应急交通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4.7 治安维护
  (1)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工作任务。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救护伤残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同时要做好网上舆情导控工作。
  (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8 气象保障
  市气象局在应对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全过程中,组织做好气象应急保障工作,及时、准确地发布事发地的气象信息。   4.9 应急装备保障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抢险、处置社会安全事件装备建设,提高应急装备的保障能力,以满足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
  (2)市政府应急办和各专项指挥部要加强对抢险救灾、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特种设备、大型专用设备征集调用数据库的管理,并每年组织1次普查。普查内容包括应急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等。   4.10 科技通信保障
  (1)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形成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实现跨部门、多路径、有线与无线相结合,使应急指挥系统化、网络化。
  (2)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保证事发现场与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及相关专项指挥部的有线、无线通讯联系畅通,保证图像监控系统的信号传输通道畅通。
  (3)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对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全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发挥中、省直大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科技推广和研发作用。
  (4)加强市、县(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应急指挥处置工作水平。   4.11 人员防护
  (1)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本着“紧急避险、就近疏散”的原则,开放广场、人防工程等永久性避险场所,将城市公园、绿地、停车场、体育场、学校操场及其他空旷地辟建为紧急避险场所,按需征用办公机关、学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性宾馆、酒店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合理安排疏散通道,有序引导群众。
  (2)在各类应急避险场所设置应急标识,配备供水、供暖、供电、供气等生活必须的基本设施,按需提供必要的应急物品。
  (3)配备涉险和应急救援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救援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杜绝因作业引发的安全事故。   4.12 法律法规保障
  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置应急事件,在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与公布,应急处理的预备、等级和阶段,紧急状态的决定和宣布,应急机构和人员,应急行政措施,司法诉讼和国家赔偿等方面做到依法规范、依法处置。   5.1 宣传教育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教材和应急手册。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防汛、避险、防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公示突发公共应急事件预警电话,提高市民处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通过应急宣传教育到校园、进社区、入商场等活动,进一步拓展市民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5.2 应急培训
  (1)市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每年至少1次。
  (2)市政府应急办对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每年组织1次,并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5.3 预案演练
  科学制定预案演练工作计划,确定应急演练的目的,合理安排应急演练的形式、内容、规模、频次、时间、地点及经费等筹措渠道和保障措施。强化对预案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指挥、应急响应、人员搜救、自救互救、疏散安置、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等项内容的演练,检验预案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5.4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监察部门对各责任单位应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各级政府负责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应急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市政府为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应急行动而制定的程序规范和整体方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市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由牵头部门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制定的各种专项行动方案。如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
  应急保障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市直有关部门为保证应急行动顺利进行而由牵头部门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制定的人力、财力、物资、通信、交通运输等保障方案。如医疗救护应急保障预案等。
  部门应急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市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种突发公共事件及保障应急行动顺利进行而独立制定的行动方案。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等。
  专项指挥部:是市政府应急委的工作机构,是市直有关主管部门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而与其协作部门和单位共同组成的指挥部。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等。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大庆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上报省政府备案。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6.4 预案修订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要适时进行修订,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和县(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在修订后报市政府应急委备案。市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6.5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庆政发〔2005〕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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