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第三方医学检测实验室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浙卫办医政医管发函〔2021〕8号
- 公布日期:2021.08.08
- 施行日期:2021.08.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机构与人员 疫情防控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第三方医学检测实验室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
(浙卫办医政医管发函〔2021〕8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级医院:
为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4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第三方医学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第三方实验室)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规范检测结果复核
第三方实验室应按照《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第二版)》标准,规范开展核酸检测工作,持续做好室内质控,常态化参加国家级或省级室间质评,确保检测结果客观可信;严格按照要求选择采样管,其中常规检测方法不得使用少于2-3ml病毒保存液的采样管;当检测结果为阳性、弱阳性或可疑阳性时,第三方医学检测实验室不得再使用原始标本开展结果复核,应立即报告属地疾控机构,并同时将原始标本送属地疾控机构开展复核检测。 建立第三方实验室常态化质量监督机制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向第三方实验室派驻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要对派驻的第三方实验室开展定期质量检查及不定期抽查,确保每周督查指导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天,每家第三方实验室至少有1名质量监督员开展现场监督。
各地要加强质量监督员的管理,从持有核酸检测上岗证、熟悉核酸检测相关工作人员中选择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业务骨干担任质量监督员,原则上从各地临床检验中心专家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产生。质量监督员开展驻点监督相关工作内容和标准等由省临检中心制定下发。 开展第三方医学检测实验室质控飞行检查
省临检中心应于近期对所有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第三方实验室集中开展1次现场检查、督导,重点检查使用采样管合规性、室内质控可靠性、检测系统规范性、人员资质、检测能力匹配性等情况,督促接收集中隔离点样本的第三方实验室每月参加国家临检中心组织的室间质评,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对于管理混乱、检测质量问题突出的机构,暂停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资质。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8月8日
202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