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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铜政发〔202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各银行业机构要全面落实中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保障有关决策部署,积极争取信贷规模,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生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的逾期贷款罚息。对关系国计民生项目,涉及医疗、救护、医药生产和物流以及疫情防控等有关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贷款到期的,各银行业机构在符合贷款展期的条件下进行展期,展期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保证市内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市场保供重点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应优先运用再贴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满足疫情防控产生的金融机构流动性需求。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线上对接、远程服务等互联网手段,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进行线上顾问服务,提供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铜川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机构)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各银行业机构严格贯彻落实“两增两控”及有关货币政策要求,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督促域内保险担保、小贷、转贷等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减少办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切实降低服务费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5%。加大融资帮扶力度,对文件执行期间企业贷款按50%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铜川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机构)   三、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2月至4月房租免收、5月至7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可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标准,对免租部分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四、缓期缴纳相关税款。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最长三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六、加大财政资金补助。对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征用生产能力、服从市场供应调度的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应急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对企业为响应国家号召转产、转型生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医疗器械防护产品及医用酒精、84消毒液等消毒产品的实行应急审批,并对技改项目投资予以市级财政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投资100万元以内按50%,100万元以上按4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疫情防控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餐饮配送企业、超市,及湖北籍客人定点接待酒店,经商务部门确认后,按照贡献程度给予一定奖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七、做好水电气暖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足额缴纳水、电、气、暖费用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足额补缴欠费。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确保煤、电、油、气等稳定供应。(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能源局,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铜川供电局、市天然气公司、市自来水公司)   八、保障物资运输供应。在阻断病毒传播渠道的同时,保障公路交通网络、应急运输、寄递运输、仓储物流运输、油气运输、电煤运输、金融押运和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畅通。市辖区各高速路出入口、城市道路、县乡通道不得禁止或限制以上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开辟应急运输通道,对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实行“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保障优先通行”政策,确保我市大宗物品和原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九、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疫情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落实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政策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制员工)参加以单位主业工种培训内容的线上职业培训,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吸收贫困户就业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   十、缓缴各类社会保险。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两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各单位要强化协调,确保疫情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审核的,经审核后,自满足待遇发放条件次月起发放养老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十一、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园区、孵化器等,争取各项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二、支持企业项目复产复工。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复工审批制度和复工驻点指导督查制度,分类确定复工条件标准,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有序恢复生产。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对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远程监测、调度,提前做好项目动工计划,鼓励本地企业建设、本地人员施工的项目尽快复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   十三、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持续推进“一网、一门、一次”建设,开通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优先调剂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指标,协调解决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资格审批、原材料供应等实际问题。推行线上办理和实名预约服务,安排专人全程帮办代办,依法高效提供行政许可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铜川供电局)
  本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中小企业应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要求。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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