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 制定机关: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 公布日期:2020.01.23
- 施行日期:2020.01.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根据国家和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防止疫情在苏州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凡2020年1月10日后,从武汉来苏州、去过武汉以及途经武汉来苏州的所有人员,应当主动尽快到社区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并进行体温检测。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尽快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治,请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无发热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被隔离观察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由登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证明,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作报酬。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苏州各旅行社和酒店对武汉旅客取消行程、退订酒店的,应做好全额退款服务。不再接待武汉赴苏州旅游团队和散客。 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减少和取消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 武汉来苏州人员和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个人防护,主动配合做好隔离观察和追踪排查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企事业单位要自行先行排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当地疾控中心。广大市民应不信谣、不传谣,主动向当地疾控中心和社区居(村)委会反映疑似病源,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对本通告有关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12345电话进行咨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3日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