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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农字〔2017〕54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畜牧水产)局:
  现将《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8日

  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规范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管理,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提供有效的物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有备无患”的原则,结合动物防疫工作实际,建立科学、经济、有效的应急物资储备和运行机制,确保应急物资计划、采购、储存、使用、补充等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两级也应参照省里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本级应急物资的储备,并加强应急物资的管理。   第三条 【名词释义】本办法所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以下简称应急物资)是指为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时,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储备的用于紧急动物防疫的兽用疫苗、消毒药品、检测试剂、医用器械、扑杀器具、防护物品等物资。   第四条 【使用方向】应急物资储备实行专储专用,主要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实施消毒、扑杀、监测、补免等应急处置措施及人员防护,或是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防止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而采取紧急消毒、监测、补免等应急措施及人员防护。   第五条 【责任分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责任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相关工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拟定,应急物资采购,以及应急物资使用管理。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库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根据防控形势需要测算应急物资使用数量。
  市、县两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并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本级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资金预算、物资采购、储备与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储备计划】省畜牧兽医局应于每年底前,根据应急物资库存情况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提出下一年度的应急物资品种、数量、预算等储备计划,报省财政厅核准。   第七条 【储备方式】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和计划储备两种方式,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补充。对人员防护、疫病特异性诊断试剂、普通消毒药品、防疫及消毒器械等较为稀缺的防疫应急物资和经常使用的防疫应急物资实行实物储备。对兽用疫苗、特殊消毒药品等不便保管、有效期短或者及时从市场上较大批量购买的应急物资,实行计划储备,与企业签订储备合同,确保随时调用。   第八条 【物资采购】省畜牧兽医局根据省财政厅核准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依据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部门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应急物资采购活动。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重大自然灾害需增加应急物资时,可按规定和程序紧急采购应急物资。   第九条 【入库管理】省畜牧兽医局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安排专人责任应急物资仓储工作,应急物资入库时,应对照招标文件具体质量要求逐条核对验收,并做好入库记录。招标采购的应急物资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入库,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应定期对仓储物资进行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盘库,确保每件物资的实物、标签、说明以及账目相符,性能正常。   第十条 【物资调用】应急物资必须做到“专物专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按照应急物资使用范围,使用单位向省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由省畜牧兽医局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才能调用。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紧急情况下,可电话报请省畜牧兽医局,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先紧急调拨使用,待疫情平稳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出库管理】仓库管理人员根据调拨通知发货,并填写出库凭证,登记物资名称、规格、来源、去向、数量等内容,做到“收有凭、出有据”。   第十二条 【到期处置】应急物资遵循“用旧补新、先进先出、等量更替”的原则,实行动态储备管理。为确保应急物资有效使用,防止因到期报废,疫苗、消毒药品等有效期较短的应急物资到期前三个月内,防疫器械、防护用品等有效期较长的应急物资到期前六个月内,进行清理腾库。清理腾库的应急物资,应根据市、县(区)畜牧兽医部门申请进行分配,主要用于重大动物疫病补免和基层畜牧兽医部门开展动物防疫公共服务。
  应急物资清理腾库的时间,由省畜牧兽医局依据生产商提供或标注的储存年限、使用有效期等指标综合确定。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违规违法使用的现象发生。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管理混乱、冒领、挪用应急物资等问题,必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每年12月底前,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将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存、调用、回收、折旧、报废等管理情况进行总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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