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恢复开放后的有关事项通告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恢复开放后的有关事项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确保疫情防控与检察服务工作同步开展,结合全省疫情防控形势和全省检察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月24日起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恢复开放(温州地区除外)。现就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恢复开放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来访人员须自觉佩戴好口罩,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杭州健康码”绿码,配合做好体温检测等防控工作。如有发热或咳嗽等症状的,一律不得进入接访大厅,请及时到医疗机构诊断。
2.请自觉遵守来访和疫情防控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引,自觉耐心排队等候,不喧哗、不吵闹,并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
3.为减少人员聚集,不接待集体走访,有相同诉求的,请推选代表反映问题。
4.目前,疫情防控工作仍处于关键时期,继续提倡通过网络(12309中国检察网)、电话(12309检察服务热线)、来信等非接触式方式反映问题、表达诉求。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