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对参与疫情防控物业服务企业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对参与疫情防控物业服务企业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住建(房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11号)精神,现就落实对参与疫情防控物业服务企业财政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疫情防控期间为住宅小区(含商品房、保障房、房改房等有合法产权的住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按要求落实防疫任务、依法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须依法取得工商注册登记且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要求备案。物业服务合同未经备案或已经到期,但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提供物业服务并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可由属地街道、社区进行确认。
物业服务企业在管住宅小区的项目管理部在疫情防控期间须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开展人员排查、信息登记、居民服务等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并为所管项目提供物业管理区域清洁消杀、封闭管理等疫情防控服务。
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属地管理原则,享受补助政策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名单由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审核确定,报各市(州)住建(房管)部门备案。 补助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由属地财政全额落实,补助标准和期限在鄂防指发〔2020〕11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执行。省级按照市县财政补助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依据实际审核数从现有住建领域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通过2020年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鄂防指发〔2020〕111号文中明确的住宅小区在管户数(产权证一证为一户)是指住宅小区已实际交付的住宅户数,不包括与住宅小区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业、公寓、办公、物业管理用房、社区配套用房等非住宅房屋的户数。 补助资金的申报、拨付程序
(一)各地要细化地方物业补贴工作细则,按照企业申报、社区初审、街道审核、市县审批等程序及时审核确定纳入补贴范围的物业管理企业及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物业企业给予补贴,先行拨付补助资金。
(二)市(州)住建(房管)部门要督促所辖县(市、区)及时报送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情况(包含物业企业数、物业服务住宅项目数、住宅小区在管户数、已兑付补助金额数等),收集相关资料(补助资金的拨款凭证等),并会同财政部门汇总本市(州)相关情况后,填写《市(州)物业服务企业补助资金信息汇总表》(附件),于2020年7月30日之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汇总市(州)申报的材料后,提出省级补助资金的安排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共同行文报省政府审批,按照省政府批示意见将资金拨至市县财政部门。 有关要求
(一)报送要求。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要求,强化市县主体责任。县(市、区)要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情况,实事求是地向市(州)申报,并对报送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负责;市(州)要做好督办和汇总工作,及时向省级申报,申报材料中需附上财政部门的拨款凭证、市(州)住建(房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盖章的承诺书(描述申报的总体情况和关键数据,并承诺对上报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负责)等资料。
(二)资金使用要求。市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物业服务企业一线员工的补贴和防护物资的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用于归垫市县已拨付的对参与疫情防控物业服务企业的补助。
(三)资金管理要求。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要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20年12月31日前,市(州)住建(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附件:市(州)物业服务企业补助资金信息汇总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1日
湖北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市(州) 物业服务企业补助资金信息汇总表
序号 | 地区 | 物业企业数 | 物业服务 住宅项目数 | 住宅小区 在管户数 | 补助金额(元) | 备注 |
市、州合计 | ||||||
1 | 本级 | |||||
2 | ***县(市、区) | |||||
3 | ||||||
住建(房管)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