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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等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发挥金融支持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发挥金融支持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发改财金[2020]16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要求,进一步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
  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制造业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和合作社,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和合作社到期还款困难的,给予展期、续贷等帮扶,确保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不因流动资金断裂受到影响。充分发挥各地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转贷。增加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开发性政策性金融驻滇分支机构要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的融资需求,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新增贷款比2019年同期增长5%。对此产生的金融机构不良率予以适当容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对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免予追责。   二、对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和针对性授信
  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产保供“菜篮子”等重点企业,实行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确定名单,并进行动态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疫情防控、复工复产重点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名单,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稳产保供“菜篮子”企业名单,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涉及稳增长的重点企业名单。云南银保监局指导各金融机构开展针对性授信,全力满足其合理的融资需求。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新增贷款,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有关规定将名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代偿比例提高至贷款本金的70%,并优先代偿。省财政安排1亿元,建立省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期内新增贷款,按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指导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免除反担保措施、免收担保费。   三、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重点领域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严格落实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各项政策,严禁违规收取抵押登记等费用,降低业务办理有关费用。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降低1个百分点。   四、加大创业投融资支持
  积极支持创业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的中小微企业,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支持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保险、证券、国有企业投资创投基金,补充市场长期资本金来源,引导创投基金支持疫情后中小企业发展。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不超过1年的展期还款,省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保险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支持疫情防控企业债券融资需求
  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切实发挥“信易贷”作用
  充分发挥“信易贷”平台作用,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一部手机云企贷”等平台申请贷款,拓宽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生产供应相关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反馈渠道,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切实提高放贷效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七、完善信用记录处理方式
  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相关金融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和个人,应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八、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要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确保贷款审批时间压缩一半。
  附件:云南省重点企业金融支持推荐名单管理流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银保监局
2020年2月18日

  云南省重点企业金融支持推荐名单管理流程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梳理形成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物资生产供应企业名单、稳产保供“菜篮子”企业名单和稳增长重点企业名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请求纳入国家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同步自动纳入省重点企业金融支持推荐名单。   二、省重点企业金融支持推荐名单由各州市发展改革、工信、农业农村部门,省属企业按《云南省重点企业金融支持推荐名单》格式要求分别对口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将审核确定的名单推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统一全量推送至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部门,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并同步推送各金融机构,形成省级部门间、部门与金融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三、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指导金融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四、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定期跟踪落实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地方性银行金融机构给予名单内企业信贷支持情况,每半月(每月16日和30日)汇总各金融机构对名单内企业金融支持情况,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应将金融部门给予信贷支持的企业纳入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财政贴息支持等范围。
  附表:
  云南省重点企业金融支持推荐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主要产品产能产量销售收入开户银行贷款需求(万元)贷款拟使用项目企业联系人电话号码备注
一、疫情防控重点企业
1            
二、物资生产供应企业
1            
三、稳产保供“菜篮子”企业
1            
四、稳增长重点企业
1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人及电话:    审核负责人:    报送时间:
  备注: 1.疫情防控重点企业需在备注栏中具体说明对疫情防控的保障作用;
  2.如属于经开区、高新区、保税区、自贸区、工业园区和滇中新区企业,请在“备注”栏注明该区具体名称;
  3.属重大项目的,按《云南省重大项目金融支持推荐名单》格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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