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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0〕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工作,现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民政局
2020年2月29日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和《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16〕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受理和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资格审核工作,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公示、批准以及对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审查核实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各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资格复核及相关工作,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其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区民政部门负责收入、资产情况的审查核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为有需要的,可以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核查,由核对机构核查后报区民政部门。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公示以及相关工作。
  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监察、审计、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督、人社、计生、金融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及公示,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申请程序如下:
  (一)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
  申请对象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领取《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等申请资料,也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上述资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以下统称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申报表》,并连同相关资料(详见附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申请对象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受理申请,复印申请对象身份证明等材料后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经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名确认,并向申请对象出具受理回执;申请对象提交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受理申请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填写相应表格,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对象的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初审,其中入户调查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并出示工作证:
  1.申请对象是否为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3.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4.申请对象的婚姻生育状况,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5.《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申请对象需申报的其他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审核情况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确认,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经初审不通过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四)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
  经初审合格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对象户籍状况、家庭人员结构、现居住地点、工作单位、婚姻生育状况、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等情况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书面形式进行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收入、资产、住房情况提出的举报投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举报内容及查核情况如实记录在审核意见中,交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在复核过程中予以审查。
  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或完成异议调查核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在《申请表》上加具公示情况,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连同《申请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所列除《申报表》、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外的其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通过公租房系统向核对系统发送经济核对申请,并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后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连同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开展核对。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受理核对委托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后提交至上级核对机构。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会民政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资料后,应检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不予收件并退回补正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予以收件,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情况的复核:
  1.是否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是否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拥有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或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建筑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2.是否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核对机构应当自受理核对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本市自有产权住房除外)情况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其告知申请对象。申请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复核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暂时中止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核对机构应在受理复核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最终核对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补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有关资料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给申请对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督促申请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并自收到申请对象补正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递交给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对机构在核对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按《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复核合格的,核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或分档租金缴交标准,并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申请对象信息和复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于20日内向其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六)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信息和复核意见后,将经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现住房产性质、工作单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承租直管房及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保障方式、应核发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以及拟申请承租房屋区域等。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组织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自调查完成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第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告。
  市住房保障部门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申请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通知书》,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通知书》。   第六条 申请对象在申请审核期间放弃住房保障的,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书面放弃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需签名确认)。其中,在审部门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收到书面放弃申请后,加具“拟同意申请对象在审核期间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核实申请对象主动放弃住房保障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资料视为放弃申请后,向核对机构出具《撤销核对/复核委托通知书》,核对机构应在终止核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终止核对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住房保障系统操作终止审核;在审部门为区住房保障部门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实申请对象主动放弃住房保障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资料视为放弃申请后,向核对机构出具《撤销核对/复核委托通知书》,核对机构应在终止核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终止核对通知书》,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已加具意见的书面放弃申请递交至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住房保障系统操作终止审核后书面通知区民政部门。书面放弃申请应放入申请资料中,纳入住房保障申请档案管理。


  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抽查、集中检查等方式在配租前对轮候配租对象的配租资格进行审查。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抽查、检查工作开展辅助性工作。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将每批参加意向登记的轮候配租对象进行公示,具体按照每批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执行。   第八条 住房保障期间保障对象因收入、资产、住房、人员结构、婚育状况、户籍、银行账号及其他影响保障标准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变更申报,收入、资产、人员结构发生变化的,申请对象除要办理变更申报审批外需同时办理家庭经济核对;其他事宜变更申报的,无需同时办理家庭经济核对。各级审核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受理、审核: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保障对象提交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变更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检查表格填写是否完整、资料是否齐全。并按照本细则第四条(二)规定处理。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保障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变更申报表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复核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民政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参照本细则第四条(五)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复核,填写复核意见,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复核结果向保障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变更申报审查结果通知书》,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九条 申请对象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放弃轮候资格,及1人户申请对象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死亡的,按照本细则第八条家庭情况变更规定处理。期中,轮候期间放弃轮候资格的,需提供书面放弃报告或放弃声明书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变更申报审批表》;1人户申请对象轮候期间死亡的,需由其亲属或居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代为提交死亡证明等材料,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变更申报审批表》。   第十条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进行资格期满审查,保障资格期满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保障对象提交的期满审查资料后,应检查其是否完整填写《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下称《期满审查表》),是否已按照规定提交本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中相关所要求的材料,并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受理申报10个工作日内参照本细则第四条(三)、(四)的相关规定完成对保障对象情况的调查核实,并完成以下工作:
  1.在《期满审查表》上填写审核意见,经办人、复核人签名确认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将期满审查资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同时,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后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连同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开展核对。
  2.核对机构受理核对委托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后提交上级核对机构。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参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初审资料进行复核。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核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或分档租金缴交标准,并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保障对象期满审查信息及复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经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公示期间有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提出异议的,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处理。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向保障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结果通知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自取消资格之日起15日内向保障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的受理与核定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实物转补贴的申请受理与核定
  正在轮候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提出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资料后,应检查其是否完整填写《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表》,是否已按规定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中相关材料。资料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受理,填写相应表格,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经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各级住房保障审核部门参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变更的,按规定向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其中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住房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正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注销轮候号;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二)补贴转实物的申请受理与核定
  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提出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资料后,应检查其是否完整填写《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表》。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受理,填写相应表格,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经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名确认,并核对其变更申请表内填报的信息与系统是否一致,是否属于优先配租对象并已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后加具审核意见,同时将变更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连同纸质资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系统录入信息是否正确进行复核,并核查变更对象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是否符合《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变更的,按轮候号先后顺序进入轮候册,保障方式变更并取得轮候号后,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双特困家庭除外);经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继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对象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答复申请对象,该结果为申请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最终审核结果。   第十三条 申请对象对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对收入、资产核对结果无异议或有异议而区民政部门已出具最终复核结果的除外),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答复申请对象,该结果为申请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最终审核结果。
  申请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收入及资产核对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对象已签收经济核对结果告知书并勾选无异议或有异议而区民政部门已出具最终复核结果的,民政部门不再受理该异议申诉。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保障审核部门在审核、调查、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查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查阅、记录、复制申请对象与住房保障相关的资料,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审核、调查以及监督检查,按照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求的资料格式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保障资格受理、审核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并细化工作流程及岗位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和监督制度。区、街两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中建立双人审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区住房保障部门建立本区审核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并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对辖区住房保障资格审核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内部监督。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对保障对象资料保密,但按照规定应当予以公示的个人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审核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住房保障的,该审核人员必须回避,并向所在单位纪检部门报告。所在单位在收到报告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如其本人违反规定不回避不报告的,一经查出,取消相关的住房保障资格,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保障审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细则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审核过程中各级审核人员发现申请对象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补正住房保障申请有关资料通知书,本细则如无特别规定,本细则所涉及的通知书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转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并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打印、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负责通知申请对象领取。申请对象除不可抗力外,在1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通知或领取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补正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审核时限自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的申请对象已补正资料重新递交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穗住保规字〔2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下称申请对象)应完整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四、居民身份证明:
  (一)申请对象需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供核对。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岁子女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供核对。   五、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六、住房证明:
  (一)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象若存在享受宅基地情况或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需提供村委或有关部门出具是否享受宅基地的相关证明。
  (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三)继承住房的需提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及相关证明:1.放弃继承住房的,需提供放弃继承公证书;2.按协商份额继承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的,需提供继承报告。   七、收入证明:
  (一)申请对象为在职人员的应当提供工作单位(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等集体出具的《收入证明(集体分红)》。
  (二)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退休人员应当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收入证明文件,在外地领取离(退)休金的,应当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离退休金明细证明文件;
  2.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就业创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等证明文件;
  5.在校学生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在校证明文件;
  6.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家庭财产证明:
  (一)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等的需提供产权证书、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核对机构进行评估的房产应当同时填写《房产价格评估申报表》。拥有本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近期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文件。
  (二)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价格认定申报表》、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机动车辆近期彩色照片;   九、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十、计生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供核对(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供核对。   十一、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十二、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的家庭,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   十三、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四、属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证明复印件。   十五、孤儿年满16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六、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十七、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本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八、属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九、属复员、退伍军人家庭,提供复员证或退伍证复印件。   二十、选择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的,需提供申请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二十一、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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