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协调机制的通知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协调机制的通知
(厦医保〔2020〕66号)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为全面有序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保障患者救治需求,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闽医保明电〔2020〕24号)精神,建立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协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建立由市医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中心、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参加的新冠肺炎医疗费用结算协调机制,统筹负责做好新冠肺炎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及时协商研究结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结算过程中,各部门和机构应充分履行职责,确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顺利完成。
(一)市卫健委负责向市医保局提供本市救治的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确诊患者的治愈出院时间等)。
(二)市医保局会同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根据患者名单、人员及医疗费用信息,审核结算医疗费用。
(三)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财政资金补助,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确诊及疑似患者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及结算工作。
(四)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向市医疗保障中心提交所有救治的确诊和疑似患者基本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
(五)市医疗保障中心负责落实新冠肺炎患者费用单列预算、不纳入医疗机构当年总额预算的国家部署和要求。 结算工作有序开展
各部门根据国家、省级要求,完成本市及非本市新冠肺炎患者就医费用结算工作。
(一)完成本市医保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结算
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审核结算本市医保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的新冠肺炎医疗费用由财政给予安排;前期患者已自费结算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和财政结算范围。
(二)配合省医保局进行异地就医费用清算
配合省医保局对非本统筹区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开展费用清算,及时完成省内异地就医费用和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付款工作。对省内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照新冠肺炎患者临时特殊保障政策结合参保地医保政策规定执行。对跨省异地就医患者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照本市新冠肺炎患者医保平均支付比例(含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结算医保费用。
(三)完成材料报送
市医保局牵头,市卫健委、市财政局配合,在6月5日前形成新冠肺炎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结算报告及详细名单,并向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和省财政厅报送。
(四)做好基金及资金风险防控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需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审核、结算、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基金统计报表编制等工作,在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完毕后,形成专项报告,并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共同确认,做好专项审计准备。到全国新冠肺炎医疗费用结算结束,市医保局按照省医保局要求定期报送新冠肺炎费用结算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联系人: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杨丽娟:0592-2858317
厦门市财政局 许 俊:0592-2858241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张国平:0592-2126800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王菁菁:0592-2892362
厦门市第一医院杏林分院 林丽娜:13606058565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26日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