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云医保〔2022〕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22年5月31日零时起,昆明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检测费用最高限价标准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且不得再另行收取检测试剂等耗材费用,全部包含在最高限价内。即单人单检最高限价标准为不超过16元/次;多人混检不区分混合样本数量,最高限价标准为不超过5元/人次。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新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服务,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项目最高限价标准不超过2元/次,检测总费用(含除外收费的试剂耗材)不超过6元/次。   三、各级医保部门要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纳入常态化检查内容,防止“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发生。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指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原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
  附件: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略)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6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