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16﹞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根据民政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文件精神,借鉴长春等地工作经验,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我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流浪乞讨病人”的身份认定
(一)“流浪乞讨病人”是指符合身份不明、无生活能力和经济来源的患者;符合有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的患者。
(二)110、120或社会各界送到定点医院的“流浪乞讨病人”,定点医院应及时接收,填写《吉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表》,对其进行救治,并及时初步核查身份。
110、120或社会各界收到流浪乞讨人员,应先行送到“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由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进行体检;并及时初步核查身份。由公安机关送到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的,公安机关应同时填写“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非公安机关送到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应及时通知属地公安派出所,由属地派出所填写“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依据体检结果,有疾病的由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对无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根据身份查询结果由市救助站进行救助。
市救助站通过其他方式收到的,或“流浪乞讨人员”主动到救助站寻求帮助的,由救助站负责送到定点医院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对定点医院难以核查清楚身份的“流浪乞讨病人”,由收治定点医院报定点医院属地公安派出所协查,定点医院属地公安派出所要及时将所核实的结果向该定点医院通报,并在《吉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表》中填写“流浪乞讨病人”身份信息证明。 “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及救治程序
(一)设定吉林市中心医院、吉林市人民医院、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吉林市传染病医院、吉林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吉林市神经精神病总医院、吉林市脑康医院为我市收治“流浪乞讨病人”定点医院(其中吉林市脑康医院主要收治经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核实为“三无人员”的精神病人)。
(二)凡110、120或社会各界对在街路上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患有复合疾病的病人应直接送吉林市中心医院(或吉林市人民医院、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救治,上述医院根据确诊病情进行分类就治,是传染病或精神病的转诊到相应的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如遇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时,可就近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再将患者转入定点医院。
(三)对已进入市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若发现患有危重病、精神病和传染病时,应及时送上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后的安置及死亡尸体的处置
(一)对在定点医院已经治愈的“流浪乞讨病人”,根据公安部门核实的身份信息,由定点医院和市救助管理站共同签定《吉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表》,由市救助管理站进行救助。符合护送返乡条件的,护送返乡,无法护送返乡且无户籍的,由市救助管理站进行安置,由公安部门给予落户。
(二)对在定点医院死亡的“流浪乞讨病人”的尸体处置。
1.无名无主的尸体:是指由公安部门确认证明,身上携带资料无法证明死者身份,经查找无法找到死者家属的尸体。处置程序:由收治的定点医院、“三无人员”临时代养机构和长期安置机构属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并上报所属公安分局,将尸体运送到公安局尸检中心。由公安局尸检中心根据尸检结果,按照法律规定对尸体进行处理。
2.有名无主尸体:是指能确认死者身份,但死者家属或亲属放弃处理的尸体。处置程序:由收治的定点医院报定点医院属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上报所属公安分局,先将尸体运送到公安局尸检中心暂时保存。收治的定点医院配合收治定点医院属地公安派出所联系寻找死者家属或亲属。找到死者家属或亲属的,督促死者家属或亲属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死者尸体;找不到死者家属或亲属的,由收治的定点医院属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并在江城日报刊登尸体认领启示,根据认领期限,由收治的定点医院属地公安派出所联系市殡仪馆进入火化程序;找到家属或亲属的,但家属或亲属表示放弃认领的,由收治的定点医院属地公安派出所同死者家人或亲属签署书面放弃认领文件后,在由收治的定点医院属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并联系市殡仪馆,进入火化程序。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资金结算
(一)定点医院医疗救治流浪乞讨病人发生的费用,以及非定点医院在遇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下救治流浪乞讨病人发生的前期医疗救治费,从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结算。
(二)对在市定点医院正常死亡的“流浪乞讨病人”,市公安局尸检中心存放尸体及其它费用,由市公安局列入年度非税支出计划。市殡仪馆火化尸体等费用,从每年年度预算安排的“无名尸体处理专项经费”中列支。 部门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负责及时接管经定点医疗机构治愈的“流浪乞讨病人”,并对其进行安排和安置;负责医治无效死亡“流浪乞讨病人”尸体的火化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及时核查属地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流浪乞讨病人”身份信息。按程序,做好向属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接收“流浪乞讨病人”尸体相关证明,指定尸检中心暂存尸体,启动尸体认领程序,联系市殡仪馆火化尸体等工作。
(三)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确定“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推进协调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积极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将治愈“流浪乞讨病人”转交民政部门救助站管理,将死亡“流浪乞讨病人”尸体转交属地公安部门处理。
(四)财政部门负责核算“流浪乞讨病人”救助工作发生的费用,并定期审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吉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表
2.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
3.“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工作流程图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2日
2016年11月22日
附件1
吉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表
医疗机构(盖章):
患者姓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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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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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地址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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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患疾病 |
| 低保及其他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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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类型 |
| 就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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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应急救助 基本情况 | 年 月 日 | |||||||
公安 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民政 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
公安机关( )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
注:附救助流浪乞讨患者2寸免冠照片2张(贴于本表背面,由制表单位提供)。
受助人员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身高 | 体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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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警时间 |
| 出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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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地点 |
| 来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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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情况 | |||||
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情况 | □ 未上网查询 □ 查无此人 □ 已查到 | 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人员身份查找情况 | □ 调取监控录像 □ 走访当地群众 □ 比对公安机关走失人口库 □ 发布协查通报 □ 采集血样检测DNA | ||
是否查询到此人信息 |
| 是否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 | |||
是否与亲属 联系 |
| 亲属或朋友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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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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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人员 身体状况 | □基本健康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疑似精神障碍 □疑似传染病 □行动困难 □明显外伤 □严重抑郁 □躁动不安 □其他 | ||||
护送单位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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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姓名 |
| 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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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人员 |
| 安检、查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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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人签字 | |||||
备注 | 月 日 时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