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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补充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2020〕3号)要求,在《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条措施的通知》(泉政〔2020〕1号)的基础上,增加两条措施,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大租金减免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的用房,在减免1个月租金的基础上,再给予2个月租金减半。对于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属地政府再按减免租金总额的20%给予运营补贴,最高35万元。省级以下的上述载体属地政府可参照叠加后的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加大电商奖补力度。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其首季度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发票额30%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对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出口,2020年首季度交易额实现增长的企业,按其首季度交易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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