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山西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山西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发改财金发[2020]70号 2020年3月5日)






  附件
  山西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申报企业(加盖公章): 报送时间:
序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企业税务联系人电话号码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是/否)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是/否)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及金额(万元)备注
一、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
1          
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
1          
三、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
1          
四、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
1          
五、食盐生产企业
1          
六、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
1          

  填表联系人及电话: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