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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政办发〔2018〕8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双版纳州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31日

  西双版纳州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目前尚无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的疫苗。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全州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西双版纳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四)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指挥系统及职责
  (一)州级应急指挥系统
  州人民政府成立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指挥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州农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对全州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理非洲猪瘟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等。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州政府外事侨务办、州农业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 州卫生计生委、州工商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邮政管理局、西双版纳海关、西双版纳机场、西双版纳军分区、西双版纳公安边防支队等为成员单位。
  州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州防指办)设在州农业局,州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非洲猪瘟防控日常工作;负责做好指挥部决策事项统筹协调,部署、督办落实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等日常事务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负责密切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
  州政府外事侨务办:做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地区了解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地区了解疫情、防治等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工作。
  州农业局:负责做好疫情排查,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强化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加强移动监管,禁止从高风险区引进生猪及产品,配合交通部门做好畜禽及其产品“绿色通道”查验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抓早抓小、从严控制、联防联控的原则,依法做好非洲猪瘟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维护有关防疫物资的市场价格秩序,配合农业部门做好非洲猪瘟防疫的基础设施建设。
  州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非洲猪瘟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州公安局:参与疫区封锁、动物扑杀,配合农业等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逃逸、闯关、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恶意传播非洲猪瘟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查实要依法严厉打击;结合当前立体化边境防控体系建设和边境地区社会治安重点整治工作,充分发挥边境地区各派出所、警务室作用,强化巡逻防控,严防境外活禽牲畜及制品非法注入境内。
  州财政局:负责根据防控需要,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环境保护局:负责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畜禽无害化处置场地选址,及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运输监管,支持农业部门指定通道检查站(检疫申报点)开展检疫监管,强化信息交流互通。
  州林业局:负责强化野外巡护,加强野猪人工繁育场所的监督管理和专项监测,禁止野猪野外散放和野外引种,防止非洲猪瘟病毒传播扩散,对野猪疑似病例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联合农业部门做好无害化处置等工作。
  州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疫后相关畜禽产品市场的恢复和开拓。配合农业局等部门做好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州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严格管控所加工肉制品来源,严格排查进货渠道是否合规合法,原料采购验证制度是否有效落实,督促企业落实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严格执行生产流程控制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猪肉流通领域疫情管控。以城乡农贸市场、集市、冷库、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餐饮配送单位为防控重点,严格把控进货渠道,严把猪肉销售关溯源工作,严格落实市场销售肉制品“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及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合格印章),严防死守未经检疫、检验、病死猪肉、疫区猪肉或其他不合格鲜肉、冻肉流入市场,流向餐桌;严格建立健全餐厨剩余物台账管理。督促落实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餐厨剩余物(厨房废弃物或泔水)台账管理制度,正确处理餐厨剩余物。督促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与餐厨剩余物处理方签订协议和厨房废弃物或泔水流向,加强未经高温处理过的餐厨剩余物用于生猪喂养工作落实。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处理环节经营者的监管,严防餐厨剩余物流向生猪养殖场。
  州邮政管理局:加强对邮件、快件的检查。
  西双版纳机场:协助做好封锁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送管理等工作;负责来自疫区省或途径疫区省飞机餐厨剩余物的无害化处理,不得流入生猪养殖场。
  西双版纳海关:负责严格禁止进口来自非洲猪瘟疫区的生猪及其产品,加强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件、跨境电商产品、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查验和检疫,加大打击走私力度,监督销毁非法入境的来自疫区的家猪、野猪及其产品。负责货运船舶的餐厨剩余物的无害化处理,不得流入生猪养殖场。
  西双版纳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军队系统的有关防疫资源及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支持全州突发非洲猪瘟的应急处理工作。
  西双版纳公安边防支队:参与境外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工作及边境地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及强制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二)地方应急指挥系统及职责分工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成立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指挥部,确定成员单位,明确相关职责,有效开展工作。   三、疫情报告
  (一)全面排查和紧急监测
  各县(市)要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紧急排查方案》和省、州防指部署及本应急预案要求,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的,饲喂泔水的、或从疫区和高风险区调运生猪的,立即限制移动,就地隔离,按规范采集样品送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按程序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调林业部门开展野外巡查巡护。
  (二)疫病诊断与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四、疫情响应
  (一)疫情分级
  参照原农业部《非洲猪瘟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把非洲猪瘟疫情等级分为三级:特别重大(I级)疫情、重大(Ⅱ级)疫情和较大(Ш级)疫情。
  1. 特别重大(I级)疫情
  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2. 重大(Ⅱ级)疫情
  在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3. 较大(Ш)疫情
  在我州公路、口岸入境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二)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按程序启动《西双版纳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 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Ⅱ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向社会发布I或Ⅱ级疫情预警,全州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
  启动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的,暂停全州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州外,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在全州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启动重大(Ⅱ)疫情响应的,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在相关县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2. 较大(Ш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向社会发布Ш级疫情预警。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调海关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市、区)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三)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关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五、疫情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发生可疑疫情的,各地要按照《非洲猪瘟可疑疫情应急处置指南》要求,对发病猪场(户)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和相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县级防指办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做好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疫点输入输出的易感动物及产品等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评估疫病流行风险。
  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防指办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相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1)封锁令的发布。
  疫情确诊后2小时内,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准确发布封锁令。封锁令内容包括封锁范围、封锁时间、封锁期间采取的措施、相关部门职责等。封锁令纸张大小60cm×80cm。
  (2)疫点、疫区采取的措施。
  --病死猪、扑杀猪及其产品和排泄物、饲料、垫料、粪污等一律深埋处理。掩埋地由环保部门参与选定。深埋坑底应高出水位1.5m以上,要防渗、防漏;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cm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m以上;覆盖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于1-1.2m的覆土;深埋坑周围拉上警戒线,插上“无害化处理点”警示牌。
  --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及周边场地的消毒。消毒前必须清除交通工具、用具表面有机物、污染物等,猪舍和环境必须清扫后,用水冲洗,再进行消毒。要重点消毒车轮和其他与地面接触的部位。消毒药选用10%的苯及苯酚、去污剂、次氯酸、碱类及戊二醛等,疫点每天消毒3-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15天。
  --疫区出入口检查站的设立与管控。在所有进出疫区的路口,要设立检查站,搭建临时简易帐篷,悬挂“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消毒站”标牌,在醒目位置张贴封锁令和告示牌,按路面宽度铺设不少于6米长的双层麻袋,喷洒消毒药并保持湿润。24小时保持公安、交通、农业联合执勤,对过往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消毒,检查从疫区出来的车辆,严防从疫区流出生猪产品。对进入疫点人员,要穿戴防护服,出来时,要严格消毒,防护服、胶鞋等不得带出疫区。
  (3)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的养殖情况全面摸排、登记、造册,加强监控,实行养殖场(户)日报告制度。对规模养殖场全面开展一次大清洗、大消毒,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严防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5)疫情跟踪和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按照有关规定逐级送检,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按照有关规定逐级送检,分析疫情来源。
  (6)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开展评估,评估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六、调运监管
  应急预案启动后,依据农业农村部要求,全州暂停出具生猪及其产品A证,禁止所有生猪和生猪产品跨省调运。具体调运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第50号)执行。   七、应急物资的准备
  县(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形势,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争取财政资金,采购防控急需物资。各县(市)根据需要储备必要的消毒药品、消毒喷雾器(机)、大型扑杀器、便携式动物扑杀器及防护服、护目镜、口罩、手套、鞋套、胶靴、隔离警示条带、警示标志牌(隔离标识、无害化处理标识)、照明灯、帐篷、麻袋等物资。   八、落实防控责任
  各县(市)在加强排查、采样送检的同时,要增强防控意识,加强宣传,提高养殖场(户)主体责任意识。疫区所在地县(市)政府要打一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歼灭战”,非疫区所在地县市政府要打一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保卫战”。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做好规模场(户)培训,建立规模养殖场挂钩联系制度,切实把消毒灭源、禁止泔水喂猪等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因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九、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县(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物资保障。县(市)级畜牧兽医部门分别按照《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包括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及器械、封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
  (三)资金保障。县(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县(市)级财政预算。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技术保障。州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本州范围内生猪非洲猪瘟疫情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及应急处置等技术指导。各县(市)动物疫病预防预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相应工作,做好生猪及其产品样品采集、保存及送检工作。
  (五)人员保障。县(市)级分别建立应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应急专家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六)信息保障。各县(市)要指定专人每日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本地疫情信息和最新工作进展,并以书面形式于每日上午10时前报州防指办。州防指办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州防指和省防指办。
  (七)法律保障。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八)宣传教育。县(市)级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非洲猪瘟疫情的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十、附则
  (一)本应急预案由州防指办负责解释。
  (二)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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