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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云财社[2020]17号)


各州(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省级各疫情防控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为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积极落实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支持各地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现将《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中央财政补助60%,其余40%部分由省级财政补助。   二、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的标准安排经费。   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隶属卫健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视情况予以补助。省属医院相关经费由省级财政予以保障,属地应根据防控情况给予补助。   四、需财政补助的患者医疗费用由各地卫健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应加强与医保部门报销情况衔接,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防治工作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补助经费由各地卫健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应享受补助情况,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患者医疗费用、防治工作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补助经费由各地先行垫付,中央和省级财政与各地据实结算,具体结算要求另行通知。   五、各级卫健、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相关支出进行严格审核,切实加强防控经费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尽快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切实做好防治经费保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积极落实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
  附件: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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