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招投标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02.13
- 施行日期:2020.02.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招投标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招投标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人,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投标人: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降低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通知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我市招投标活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招标人可不进行招标,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国土交易、矿业权交易等各类公共交易现场开评标、现场资格审查等活动。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招标活动的项目,招标人应依法、合理调整招标文件发售时限、投标文件提交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投标文件提交方式等内容,在疫情防控结束后通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等方式通知投标人,以便投标人做好投标准备;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应允许投标人邮寄提交。 各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快推进我市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积极推行在线投标、开评标。 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招投标异议、投诉、举报现场咨询和收件,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建议采用邮寄方式,将异议、投诉、举报材料邮寄到招标人或相关监管部门。 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及上述措施所引起的招投标活动时效期间计算和处理期限计算等相关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湖北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自我市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招投标活动。
特此通知。
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13日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