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榆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3号——关于规范口罩等防护废弃物收运处置的通告

榆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
(第3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口罩等防护物品用量激增。为防止防护废弃物造成二次污染等问题,现就规范口罩等防护废弃物收运处置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专设容器。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在人口密集的重点区域,在原有垃圾收集点增设标识有“口罩等防护废弃物专用”的专门垃圾容器,用于收集口罩等防护废弃物。内设塑料袋内衬,避免废弃物品与容器直接接触。   二、规范投放。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口罩等防护废弃物分类投放要求,引导居民规范投放。普通居民用过的口罩等防护用品,直接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居民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用开水浸泡30分钟,或用酒精喷雾消毒毁形密封后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对未按要求投放的,将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坚决打击口罩等防护用品回收贩卖行为。   三、清运消杀。各责任单位须对垃圾容器每日消杀,特别是口罩等防护废弃物专用容器、垃圾收集站(点)、垃圾中转站、公共场所及垃圾填埋场等须按要求消杀。生活垃圾应按要求清运消杀,及时清运、日产日清。垃圾运输车必须密闭,在垃圾中转处理后要对垃圾运输车进行消杀。   四、规范处置。医疗机构收集的口罩等防护废弃物,协调相关单位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置。其他区域收集的口罩等防护废弃物,规范分类后专车运送至指定机构进行无害化焚烧处理。
榆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31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