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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3〕1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以下简称1号文),现转发你们,并就其中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继续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政策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时取消救治定点医疗机构限制,对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按6:2.4:1.6分担比例给予补助,对市县应承担部分由患者参保地同级财政负责。对在参保地就诊患者个人负担部分费用,所需资金由属地同级财政先行支付;对省内跨地区异地就诊患者个人负担部分费用,所需资金由就诊地同级财政先行支付,待国家清算后,省级财政分别与患者参保地同级财政、就诊地同级财政进行结算。省直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同时,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区,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阶段性提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基层门急诊就医报销水平
  引导患者基层就医,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费用,全省统一实施专项门诊保障待遇。全省职工、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单列预算,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指标,单独结算。不设起付线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全省统一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对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纳入医保范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急诊治疗费用,仍暂按我省现行医保门急诊报销政策执行。   三、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用药需求及在线诊疗
  为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用药需求,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相关的药品,以及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目录外药品(以下简称“临时药品”)纳入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门急诊医保支付范围(具体品种在医保信息系统作标识),临时药品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互联网首诊诊查费及药品费用执行线上线下一致的价格及支付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价格及支付政策执行。   四、其他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按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对医保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保障参保人员新冠感染救治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各地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延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预缴期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37号)相关要求,继续开展覆盖全、多渠道、多层次、有针对性的参保动员及政策解释工作,保证参保宣传工作落实到位,充分满足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未能及时参保缴费的部分群众参保需求,确保城乡居民应参尽参、应缴尽缴,保障群众享受待遇。要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三)本通知事项自2023年1月8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1号文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发布新政策要求的,按照新发布政策要求执行。各相关部门执行过程中,如遇其他事宜,要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请示报告。
  附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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