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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疫情防控告知书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疫情防控告知书


  为保证全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安全有序实施,确保广大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考点、考场所在校园安全,根据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关于做好辽宁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与防疫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就做好我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组织实施与防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应试人员自考前14天起,应避免或减少外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佩戴口罩,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接触,确保考试时身体状况良好。   二、应试人员应提前申领并每日刷新“辽事通”或“防疫健康信息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持续关注健康码的状态。   三、应试人员应自考前14天(11月14日)起,登录网站完成信息填报,做好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监测,并在签订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四、应试人员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辽事通”绿码或“防疫健康信息码”绿码,且体温测试正常后,方可参加考试。因此,应试人员需安排好前往考点的时间和路线,至少提前90分钟到达考点。   五、应试人员赴考点时提前准备好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纸巾、手部消毒剂等物资,进入考场前宜用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或者洗手。   六、应试人员除在通过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时需要摘下口罩外,在考场内均须全程佩戴口罩。   七、应试人员考前14天内有发烧、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按规定向考区或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参加考试时,应持有3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八、应试人员在考试当天进入考点体温测量时,体温低于37.3°C方可进入考点。第一次测量体温超过正常值的,可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温度计再次测量。如复测体温正常,可正常参加考试。如复测体温异常,必须服从考区司法局、卫生防疫部门、考点院校依据专业评估做出的相关安排。   九、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
  1.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未治愈的;
  2.无症状感染者未治愈的;
  3.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隔离期未满的;
  4.考前14天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旅居史隔离期未满的;
  5.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治愈未超过14天、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
  6.考前14天内有发烧、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未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区因新冠肺炎疫情形势,2020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延期举行。2019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可对应以下情形参加主观题考试。
  (一)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区延期举行的主观题考试人员。包括:
  1.2019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考区参加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目前仍在当地工作、生活的;
  2.2019年在其他考区参加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目前已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生活的。
  (二)2019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考区参加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已在其他省(区、市)工作、生活的,可于11月10日0时至11月1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在工作、生活地所在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十一.考区司法局、卫生防疫部门、考点院校要在保障广大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综合研判评估身体状况异常的应试人员是否具备正常参加考试的条件。凡经研判评估结果为不具备正常考试条件的应试人员或考试当天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者,以及筛查发现应试人员考前14天内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活动轨迹的,不得与健康应试人员同考场考试,必须安排在隔离考场考试。   十二、所有应试人员必须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完成进入考场内程序。应试人员进入考点、考场时,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不得自行离开考场,不得参与任何聚集性活动,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1米以上。   十三、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应试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需要在考前入境内地(大陆)参加考试的,要遵守国家和考区所在地政府的疫情防控工作规定。   十四、应试人员有集中食宿的,要实行错峰就餐,就餐排队时与他人保持1米距离,应遵循分时、错峰、单向就餐的原则,避免扎堆就餐、面对面就餐,避免交谈。   十五、各市将视疫情发展情况,依据相关部署要求,适时对疫情防控措施进行调整。应试人员必须服从考区司法局、防疫部门和考点院校的调整和决定。   十六、考前省司法厅将会同省信息中心对所有应试人员进行健康状态数据比对筛查。如有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或信息的,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考试。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文件执行。
  应试人员应及时关注本人考试所在考区市疫情防控要求,按相关要求做好疫情自查和防控措施。
  咨询电话
  沈阳市咨询电话:024-2287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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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葫芦岛市咨询电话:0429-3128003
  省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18104003315
  咨询时间:每天8:30-17:00。
辽宁省司法厅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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