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三级应急响应工作的指导意见
- 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
- 公布日期:2020.03.25
- 施行日期:2020.03.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三级应急响应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当前我省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经3月23日省委常委会会议暨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自3月25日18时起,将我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为做好下一步疫情防控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总体要求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拓展疫情防控成果,准确把握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阶段性变化,特别是国际疫情快速蔓延带来的输入性风险增加,要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决不能让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持续向好形势发生逆转。扎实做细“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 主要措施
(一)加强境外输入管控。
严格落实境外入境人员闭环管控办法,完善数据共享、信息通报和入境人员核查机制。加强边境口岸专业防疫人员力量配备,对进入我省的所有境外入境人员实施全流程健康监测和管理服务。对由北京入境前往我省的人员,及时按规定落实转运、隔离等措施,确保无缝对接、闭环运作。具体按照《黑龙江省境外入境人员“闭环管控”办法》(黑疫指办发〔2020〕108号)执行。
(二)抓好重点场所部位防控。
继续抓实抓细社区、村屯防控,抓好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场所防疫工作,养老机构、监狱等特殊重点场所不能放松,防止懈怠心理抬头造成防控疏漏。
(三)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各市(地)、县(市、区)要高度负责,动态调整复工复产负面清单,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全面复工、应复尽复,对存在消防等安全隐患的场所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提高复工复产效率,有针对性解决企业用工、资金、原材料供应等需求,保障落实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尽快恢复产能。
(四)全面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低风险地区之间全面推动人员和货物顺畅流动,不再设置障碍,不对人员采取隔离措施。放开公园、景区等场所管控,分批安全有序推进学校复学开课,保障正常医疗秩序,密切关注社会舆情,积极化解因防疫强制措施引发的纠纷,抓好社会稳定工作。
(五)做好疫情应急处置。
提升保障应急处置能力,保证防疫流程畅通,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继续保留一批定点医院、隔离点,一旦发现病例立即妥善处置。 强化责任
调整为三级响应后,坚持省级统一指挥调度,实行关口前移、市(地)、县(市、区)负责、网格化管理,各地要落实好属地责任、主体责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及时调整与本地区相适应的防控策略和工作举措,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