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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复工复产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卫生监督重点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复工复产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卫生监督重点工作的通知
(吉卫监督发〔2020〕4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2月25日“全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三抓”“三早”行动动员大会”精神。按照省卫健委有关要求,防止疫情再次扩散,减少人民群众感染疫情的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地要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加强对复工复产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工作监督检查,为有序复工复产保驾护航,现就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卫生监督重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持续加强各类车站、机场候车(机)室的卫生监督和督促指导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已陆续开工,人员流动逐渐增大。为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感染疫情的风险,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重点加强对各类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站的卫生监督检查,主动联合铁路部门对火车站、联合机场管理部门对机场候机楼开展卫生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此类场所开展消毒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情况,以及开展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情况,切实阻断此类场所的疫情传播渠道,尽力降低疫情扩散风险。   二、加强商场、超市、住宿、美容美发、集中供水单位等民生保障场所的卫生监督和督促指导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家《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商场和超市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要求,采取明察暗访形式,对各类正常营业的大小商场、超市、集中供水单位等民生必需的场所和逐步复工的住宿、美容美发场所加强卫生监督,督促指导此类场所开展消毒工作、联防联控工作,并监督检查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视情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做好开学前的消毒工作、传染病防控工作以及卫生制度落实情况,做好开学前的准备。   三、加强消毒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卫生监督和督促指导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99号)要求,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逐一排查,摸清底数。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重点检查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是否规范,目前生产条件是否与许可证一致。摸清辖区内消毒剂、抗(抑)菌制剂产品底数,检查消毒剂、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其备案情况;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报告等内容。检查各类销售市场,在疫情期间,消毒产品是否违规标签标注“疫情防控特供”、“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定产品”,“防病毒口罩”“防病毒消毒液”等字样,违法宣传治疗疾病、添加药物,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重点检查辖区内药店、超市、妇婴店销售消毒产品是否有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向患者或公众推荐该产品,是否在临床中将抗(抑)菌制剂产品作为药品使用,查清是否存在为企业产品背书或推广等问题;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   四、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风险的卫生监督和督促指导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重点排查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建立情况和工作制度制定情况以及培训有关情况。排查医疗机构感染监测情况,重点是医院感染病例监测和环境卫生学监测情况;排查医疗机构重点科室院感防控情况,主要包括手术室、血液透析中心、重症医学科、消毒供应中心、内镜科和新生儿室等;排查医疗机构院感防控关键环节,主要包括手卫生、环境清洁消毒和医疗废物处置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重点开展对医疗机构的放射影像下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放射影像检查场所感染控制区域是否划分清楚,是否设立专用机房、专用设备;发热门诊、隔离病区放射工作人员及辅助人员防护是否执行二级或三级防护;放射诊疗设备、辅助设备是否按时消毒,是否配备专用放射防护用品;机房机械通风设施、机房地面是否正常运转,并定期消毒;发热待查、疑似病人放射影像检查使用的所有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等废弃物是否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的相关内容。   五、加强疫情期间卫生监督工作组织领导和宣传报道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各级各地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力以赴做好抗击疫情工作。要加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各项工作,领导要深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一线,靠前指挥现场的卫生监督、督促指导工作。要及时总结收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的数据信息、工作动态,及时上报。同时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注重宣传亮点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树立卫生监督人员的良好形象。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并于每日14:30前报省卫健委综合监督处。
  联系人:孙立新   联系电话:0431--88906338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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