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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滁政〔2006〕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组织修订了《滁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要加强应急机构、应急队伍、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抓好面向全社会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使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精神,结合实际,抓紧编制或修订各自的应急预案,其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急预案要报市政府备案。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一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1. 2 编制依据
  1. 3 突发公共事件及其类别
  1. 4 适用范围
  1. 5 工作原则
  1. 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 1 领导机构
  2. 2 办事机构
  2. 3 工作机构
  2. 4 县(市、区)机构
  2. 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 1 预测与预警
  3. 2 应急处置
  3. 3 后期处置
  3. 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 1 应急队伍保障
  4. 2 财力保障
  4. 3 物资保障
  4. 4 基本生活保障
  4. 5 医疗卫生保障
  4. 6 交通运输保障
  4. 7 治安保障
  4. 8 人员防护保障
  4. 9 通信保障
  4. 10 公共设施保障
  4. 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4.12 气象服务保障
  5 监督管理
  5. 1 预案演练
  5. 2 宣传和培训
  5. 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 1 预案管理
  附件
  1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2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
  3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
  4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5 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和谐滁州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全面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突发公共事件及其类别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已作了明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详见各专项应急预案。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及技术措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大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具体包括:
  (1)滁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1。
  (2)滁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7.4。
  (3)滁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印发,报市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7.5。
  (4)突发公共事件县(市、区)以下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综合协调;必要时,派出市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应急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下同),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向省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滁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如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等),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负责人由分管副市长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县(市、区)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市政府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见附件7.2;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见附件7.3。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市政府组织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体系。市各专项应急机构和各县(市、区)应急工作机构要加强对预测、预警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托全市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通信网络,整合有关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为预测、预警提供决策依据。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数据库其他内容由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参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及其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有关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市有关专项应急机构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初步研判,对达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市人民政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后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并向省政府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应的专项应急机构报告。
  市人民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相关的专项预案和市应急指挥机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对于有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及监测机构是受理报告、监测复核、先期处置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其职责。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事件发生后2小时,市政府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国务院、省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政府。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事件后2小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要及时汇总上报有关重要信息,并将市领导有关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先期处置。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机构和市政府报告,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同时向波及或可能波及的相关县(市、区)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秘书长提出处置建议,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其中,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投入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持。
  3.2.4 现场指挥协调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由上级机关领导、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采取措施,组织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5)组织抢修被破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向市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等。
  3.2.5 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防疫、畜牧兽医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病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工作,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交通、人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9)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信息产业、人防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10)气象服务组: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站,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11)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12)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3)新闻发布组: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4)涉外工作组:由外(侨)办、台办、公安、商务和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5)特种应急组:由公安、金融、网络监管、环保、信访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
  事发地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滁单位等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市或部分县(市、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3.2.7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确认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消除后,向市政府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市专项应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现场指挥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确认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消除后,向省政府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伤亡人员抚恤、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和损失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救助资金和物资安排,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有关保险理赔,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3.3.2 调查和评估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并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
  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需要省援助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按《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市政府新闻办应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市有关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的沟通,提出信息发布的意见报市政府;涉及境外媒体采访和对境外发布信息的,由市外办会同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办理。   4.1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抗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4.2 财力保障
  市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或者救助。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市商务局及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整合有关医疗卫生资源,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公安、铁路部门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保证紧急情况下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负责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组织民兵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 人员防护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公园、广场、绿化、人防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逐步建成一批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布局结构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确保紧急情况下转移或疏散避难人员的需要。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信息产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体系,确保通信畅通。   4.10 公共设施保障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和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建设,增强城市备灾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确保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水的基本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4.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研发机构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4.12 气象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定期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进行大气监测,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5.1 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的培训大纲、教材和通俗读本,统一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略)
  2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略)
  3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略)
  4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5 部门应急预案目录(略)
  附件4: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序号           预 案 名 称             制定部门  
1《滁州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农委   
2《滁州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  
3《滁州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红十字会  
4《滁州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建委   
5《滁州市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建委   
6《滁州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建委   
7 《滁州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建委    交通局   
8《滁州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  
9《滁州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  
10《滁州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农委   
11《滁州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质监局  
12《滁州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13《滁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14《滁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5《滁州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  
16《滁州市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民委   
17《滁州市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文化局  
18《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  市工商局  
19《滁州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市广电局  
20《滁州市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体育局  
21《滁州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旅游局  
22《滁州市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宗教局  
23《滁州市处置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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