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春节期间托育机构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粤卫办人口函〔2022〕1号
- 公布日期:2022.01.13
- 施行日期:2022.01.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机构与人员 疫情防控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春节期间托育机构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人口函〔202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
春节即将来临,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及安全生产暨平安建设工作要求,扎实做好我省托育机构新冠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婴幼儿身体健康和安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提高认识,压实各方责任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严峻复杂,疫情防控措施下的安全生产也面临新形势。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密切部门协作,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督促指导托育机构完善应急预案,压紧压细压实托育机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要求,狠抓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要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做好托育机构安全工作,建立完善安全防范责任制和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托育机构和在托婴幼儿安全。 完善措施,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四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1〕45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秋冬季托育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1〕549号)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托育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粤卫办人口函〔2021〕5号)、《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 核酸检测工作专班关于做好春节防控期间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工作的紧急通知》(粤防疫指办防控函〔2022〕6号)等部署和要求,准确理解掌握政策规定精神,结合疫情形势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制订针对性强、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完善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机制,落实“四早”要求,确保一旦突发应急情况,第一时间报告与处置。节前,托育机构要立即对疫情防控方案措施进行自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托育机构完善包括完备的快速救治方案、隔离转运方案、环境消杀方案等在内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落实和演练,查漏补缺,防患于未然。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托育机构要严格实行工作人员和婴幼儿健康状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落实接送托家长健康码查验、体温检测和工作人员、入托婴幼儿晨(午)检、全天观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等防控措施。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婴幼儿及其共同居住生活人员在节后回园前14天主动进行自我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新冠肺炎10大症状应及时就诊。离开所在城市的,应在回园时提供行程码、健康码供查验,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旅居史人员应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托育机构所在地区若出现本地疫情,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立即暂停线下收托,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在托婴幼儿、家长、工作人员的排查管理等工作。停止收托期间,托育机构不得组织现场咨询、培训等任何形式的聚集性活动。妥善处理好停课和退费等相关事宜,切实保障家长及婴幼儿的合法权益。要做好疫情防控科普宣传。托育机构要加强人员、物品和环境清洁消毒,积极做好体温监测、健康码查验、疫苗接种,工作人员要按照地市相关要求主动接受核酸检测,主动配合所在社区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规定。 全面排查,切实维护婴幼儿生命安全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针对托育机构人员密集、人群特殊的特点,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调研指导和风险评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联合相关部门指导托育机构针对管理人员重点开展安全管理标准、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应急处置培训,针对工作人员重点培训应急设施设备操作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服务水平。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托育机构安全隐患问题检查整顿,汲取近期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教训,明确整改措施和目标任务,针对燃气管道、电线电器、消防疏散通道、饮食饮水、户外活动场所等重点安全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消除问题隐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手段,联合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等部门深入现场,开展有针对性检查,严查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制度措施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未落实等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于1月28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送我委人口家庭处。
联系人:陈玉巍,电话:020-83828136,政务邮箱:wsjkw_rkjtc@gd.gov.cn。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1月13日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