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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西省检察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工作的十项提示

山西省检察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工作的十项提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高检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来检察机关办理阅卷、提交申请事项等诉讼业务的,全部顺延至2月3日后安排;对于春节假期提交诉讼业务办理、诉讼流程查询等申请的,检察机关将在2月3日后及时办理回复,请相关人员保持预留的联系电话畅通,以便及时沟通联系。   二、2月2日前,对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各级检察院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规定,依法及时办理。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对办案期限提出意见的,各级检察院将依法及时审查,并答复相关诉讼参与人。   三、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可以采取电话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依照规定电话告知,并记录在案;可以提供电子卷宗光盘的,对阅卷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电子卷宗光盘。   四、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住院、隔离期间,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及时告知承办检察院,检察机关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五、疫情防控期间,倡导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申请诉讼服务,除确需到现场办理的诉讼业务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12309检察服务平台等方式查询案件诉讼进程、提出阅卷或听取意见申请;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诉讼材料。   六、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将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阻碍的,检察机关将及时依法办理。   七、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如有诉求向检察机关反映,提倡通过来信、网络和电话途径:
  1.来信。请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以及所有法律文书等材料邮寄至所管辖的检察机关。
  2.网络。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注册和反映诉求操作,并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等压缩后作为附件上传。也可在手机上下载“检察12309”APP或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完成以上操作。
  3.电话。2月3日起在接待工作时间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可提供法律咨询、案件进展查询等检察服务工作。   八、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将严格按照“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要求,及时认真回复答复每一件群众诉求,一如既往地努力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   九、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到现场办理相关业务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反映诉求的人民群众,请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检察机关将按防控要求做好12309检察服务中心、案管大厅的公共卫生安全。   十、对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举报控告,检察机关将根据法律规定接受并及时处理。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将依法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严厉打击利用疫情传播谣言等犯罪;严厉打击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等犯罪,并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司法环境。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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