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渝医保办〔2022〕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疫情防控处于关键阶段,3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不断优化疫情防控举措。3月19日市委书记陈敏尔主持召开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调度会议,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安排疫情防控工作,强调要以时不我待的精神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3月21日国家医保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医保局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切实加强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上来,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按照国家医保局、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作为、积极配合,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各项工作。 主动适应防控形势变化,及时调整优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应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综合考虑疫情防控需要、本地区医保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科学精准、积极稳妥、风险可控的原则,及时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
一是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我市医保目录。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3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及抗原检测试剂盒临时性纳入我市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耗材目录。凡我市医保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新住院或在发热门诊治疗时,所接受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其项目及抗原检测试剂盒纳入我市医保报销。“检测价格项目+检测试剂”费用,医保全额报销并按照15元/人次封顶(详见附件)。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以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严格执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3号)的价格政策。市医保监测中心指导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挂网工作,积极推动挂网采购并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
二是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费用的医保支付工作。继续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医疗费用临时性参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的方式进行结算管理。按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不受医保目录限制,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尤其是对《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要及时纳入我市医保支付;对于调出《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且不在我市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要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市医保监测中心指导做好新增药品挂网工作,对于尚未挂网的药品,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备案采购应急使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按照国家医保局确定的统一价格直接挂网,公立医疗机构按零差率采购和销售,医保以此价格按规定支付。 全力做好新形势下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等系列文件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3号)等系列文件要求,细化完善工作举措,继续落实对确诊患者医疗费用实施综合保障等政策。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必要时可按程序预付部分新冠救治资金。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认真落实核酸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政策,实施“长期处方”、互联网诊疗等结算报销政策,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落地实施,减少参保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切实降低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持续优化医保经办窗口防护和服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7号)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办〔2020〕4号)要求,营造安全有序服务环境,严格落实“即参即享”政策,做好特殊疾病管理工作,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和及时结算拨付等工作。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医疗保障经办大厅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部门如遇重大问题、紧急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1.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临时纳入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2.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临时纳入医保耗材目录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