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 发文字号:宁卫疾控〔2013〕415号
- 公布日期:2013.12.23
- 施行日期:2013.12.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防疫检疫 疫情防控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宁卫疾控〔2013〕415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教育局:
近期,我区部分学校出现流行性腮腺炎、流感等暴发疫情,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身体健康。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儿童青少年健康,现就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
学校传染病防治不仅事关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关乎社会稳定大局。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坚决克服侥幸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关注学校传染病疫情情况,及时分析研判疫情形势,狠抓防控措施的落实。要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互相沟通,从根本上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防流行性腮腺炎、流感、手足口病、结核病、麻疹、猩红热等传染病在学校(托幼机构)发生与流行,并确保一旦发生疫情后,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控制。 落实措施,认真做好学校传染病疫情防控
(一)明确防控职责,完善学校传染病防控体系。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高度重视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把当前传染病防控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发挥学校传染病防控组织机构作用,落实各项防控制度。要严格按照《学校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配齐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进一步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制度。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防制、疫情报告管理、学生晨检、因病缺勤追查与登记等工作制度,做好各项卫生防病措施落实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程序接种的儿童,应督促其监护人带领儿童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疫苗。
(二)加强疫情监测,早期发现疫情苗头。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做好传染病疫情的网络直报和院内感染控制。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仔细询问流行病学史,一旦发现流行性腮腺炎、手足口病、水痘、流感、猩红热等传染病病人聚集现象,尤其是发生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聚集病例,要按规定及时向辖区内疾控机构报告。各级疾控机构要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定期深入到辖区学校主动搜索疫情,发现疫情后要切实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学校上报的传染病疫情要及时组织调查,与学校共同处理好疫情控制工作。
(三)及时处置疫情,努力控制疫情播散范围。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学校(托幼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切实落实传染病病人隔离、学生晨检、健康教育、教室通风、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控规范,落实学校(托幼机构)班级、年级或全校停课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各有关医疗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病人的治疗工作,重点加强重症病例的医疗救治,合理使用有效救治手段,提高诊疗效果,降低病死率。 深入宣传,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及各学校(托幼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利用健康教育课、专题讲座、宣传栏、家校通短信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流行性腮腺炎、流感、水痘、手足口病等常见传染病防治知识,倡导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切实提高学生的自我防病意识及对传染病的早期识别能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当地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为教育部门的有关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地根据传染病流行特点,积极组织开展流感疫苗、腮腺炎疫苗、水痘疫苗接种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疫苗作用的认识,逐步扩大流感疫苗、腮腺炎疫苗和水痘疫苗覆盖率,降低学校(托幼机构)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病率。 强化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督导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卫生情况纳入综合评估体系,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针对近期学校传染病疫情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督促学校(托幼机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传染病疫情发生和蔓延。各学校(托幼机构)要经常性地对食堂、教学生活环境和基础卫生设施进行自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经常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巡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督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不力,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在发生传染病流行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依法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2月23日
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