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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农厅发〔2020〕4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从源头控制净化动物疫病,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水平,有效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创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创建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有效从源头控制净化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突出抓好非洲猪瘟、人畜共患病和威胁畜牧业发展重点疫病防控为核心,以动物疫病监测净化为手段,以无规定疫病小区和无规定疫病区建设为目标,全面提升我区动物疫病防控水平,有效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具体目标进度如下:
  2020年,50%以上的自治区级重点种畜禽场通过“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评估认定。
  2021年,所有自治区级重点种畜禽场、各市30%以上的种用乳用动物养殖场、自治区级龙头企业的大型规模养殖场通过“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评估认定。
  2022年,全区所有种用乳用动物养殖场、各市2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通过“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评估认定。
  2023年,各市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通过“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评估认定,进一步开展区域化动物疫病监测净化,各市建成1个以上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区,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二、基本思路
  (一)逐场推进。通过宣传发动,政策扶持,技术支持,引导养殖场主动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按照“一场一策”“一病一案”的原则,先行试点,由点到面,总结经验,全面推行,促进畜牧养殖业转型升级,增强动物和动物产品竞争能力。
  (二)集成示范。推广应用净化集成技术,优先抓好种用乳用动物养殖场疫病净化,形成示范案例,通过示范引导、效益激励,带动全区养殖场自主开展动物疫病净化。
  (三)评估认定。根据养殖场通过评估监测净化的病种数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授予其相应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称号。一个病种达到监测净化标准的,则授予“一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称号;两个病种达到监测净化标准的,则授予“二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称号,以此类推。
  (四)区域净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区域,加快建成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树立区域品牌,争创国家名牌。   三、实施原则
  (一)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是养殖场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确保养殖场生命力的核心,提升养殖场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声誉的根本,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落实动物疫病净化的主体责任,确保我区养殖场疫病净化工作顺利推进。
  (二)实行分级管理。对种畜禽场,按照“谁发证,谁推进,谁管理”原则,自治区、市、县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发放《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疫病净化工作。对乳用动物养殖场、其它养殖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养殖场所在地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其疫病净化工作。
  (三)激励倒逼推动。实行激励和倒逼机制推动我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动物疫病净化结果与政策支持、项目安排、监督检查、服务指导挂钩。
  (四)坚持协同推进。将“技术集成、推广应用、评估认定、示范带动、全面实施”等五个方面的工作统筹推进、同步施行。   四、工作任务
  (一)种用乳用动物范围。
  种猪、种鸡、种鸭、种鹅、种牛、种羊、奶牛、奶水牛、奶山羊。
  (二)监测净化疫病种类。
  1.猪病:非洲猪瘟、口蹄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伪狂犬病、布鲁氏菌病。
  2.牛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结节性皮肤病。
  3.羊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羊痘、小反刍兽疫。
  4.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鸡白痢。
  5.鸭病:高致病性禽流感、鸭瘟。
  6.鹅病: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小鹅瘟。
  今后,监测净化疫病种类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五、职责分工
  (一)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计划、宣传培训、安排部署、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评估、管理等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对自治区级重点种畜禽场、自治区级重点龙头养殖企业评估认定。市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县级种畜禽场、辖区乳用动物养殖场和其它养殖场组织评估认定,也可根据实际组织县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对其辖区其它养殖场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由市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认定,并将通过疫病监测净化认定的养殖场名单及净化病种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制定我区动物疫病净化技术规程及“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评估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工作,推广净化技术,指导养殖场制定疫病净化方案和组织申请“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评估材料,对疫病净化实施效果进行监测评价。
  (三)动物卫生监督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养殖场动物调运和检疫监管,指导养殖场建立养殖、防疫、投入品管理等档案,督促养殖场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和监测净化措施,监督养殖场对需扑杀的阳性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法查处养殖场的违法行为。
  (四)养殖场。履行动物防疫法定义务,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根据我区动物疫病净化技术规程,制定本场动物疫病净化方案并严格执行。优化场区结构布局、完善设施设备、加强饲养管理及生物安全措施落实,完善管理档案记录,持续维持净化效果,主动接受兽医机构监督抽检、日常监管等工作。
  (五)评估专家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市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分别成立本级评估专家组,负责动物疫病监测净化效果的评估。   六、认定程序
  (一)申请受理。养殖场自评符合我区“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评估细则要求的,填写评估申请书,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提交评估申请。养殖场可依据疫病净化结果申请评估其中一种或多种病种,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评估申请书,养殖场规划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数码照片及相应视频(照片及视频应作文字说明,必要时对视频作语音说明),动物疫病净化自评报告。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养殖场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或市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向申请养殖场说明理由。
  (二)组织评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或市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收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提交的养殖场申请评估材料后,要及时通知本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评估工作:
  1.制定评估方案。按照我区动物疫病净化评估细则有关要求,制定评估方案。
  2.组建评估专家组。从自治区和市级动物疫病净化评估专家库中抽取,包括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人员,评估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3.开展评估。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包括: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材料、实地查看、现场抽检等。
  4.评估结果。专家组根据评估情况提出评估结果,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不予通过”三种。评估专家评估意见认为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期限。养殖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提交评估专家组。必要时,评估专家组可现场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未在限期内向评估专家组提交整改材料的,视同放弃申请评估。
  5.提交评估报告。评估专家组应在评估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评估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第三方机构提交评估报告。组织评估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第三方机构接到评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情况报本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
  (三)认定与公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材料及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对养殖场是否达到“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作出评估认定意见。通过评估认定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名单及其监测净化病种统一公布。   七、结果应用和监督管理
  (一)“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申报产地检疫时,各地可根据其日常管理情况,简化产地检疫的疫病抽检。
  (二)动物疫病净化结果作为种用动物养殖场申请和换发《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标准兽医防疫评分的重要依据和养殖场在政策支持、项目安排的优先条件之一。
  (三)“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称号,并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
  1.生产、种源、防疫、净化、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记录档案不完整,且不按照要求期限整改的;
  2.监测结果证明未达到疫病净化标准的;
  3.未服从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检疫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防疫材料的;
  4.需暂停使用“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称号其它情形的。
  被暂停使用“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称号的养殖场要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经评估认定的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确认整改到位后,恢复其“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称号。
  (四)“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称号,并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
  1.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被立案处罚的;
  2.发生本方案实行监测净化病种疫情的;
  3.被暂停使用“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称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4.需撤销“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称号其它情形的。
  “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称号被撤销1年后,养殖场才能重新提出评估申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按程序和要求重新组织评估认定。
  (五)各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要制定每个养殖场净化的时间表,掌握辖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动态。要加大对未获得“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称号的养殖场监督、检查、指导和监测力度,督促养殖场按照动物疫病净化技术规程做好疫病净化。动物卫生监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保持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在检疫、监督检查、执法、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的问题要互相通报,同时向本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报告。
  (六)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不定期通报各地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情况。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作为今后动物防疫重点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全面动员部署,制定推进工作时间表,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对消极应付、推进不力和拒不开展净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未如期达到监测净化标准的有关养殖场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技术保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研究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按照职责分工对种用乳用动物养殖场、规模养殖场相关人员开展轮训。各地要组织专家深入养殖场开展“一对一”技术指导和服务,提升养殖场动物疫病监测净化能力。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养殖场动物疫病监测净化工作。
  (三)信息互通。各级兽医机构与养殖场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及时互通疫病监测净化结果、动物检疫、动物调运、强制免疫、畜禽标识使用、阳性动物处置和监督情况。
  (四)经费保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将监测、检疫、监督执法、监测阳性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净化评估认定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养殖场负担本场动物疫病净化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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