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发文字号:粤人社函〔2020〕24号
- 公布日期:2020.02.02
- 施行日期:2020.02.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函〔2020〕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要求,现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