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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细则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细则
(并医险中心字〔2020〕28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山西焦煤社会保障事务管理局医疗保险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并医保发〔2020〕18 号)要求,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减征范围
  参加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为本次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减征的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财政拨款相关单位:单独开户的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公益性岗位、军转干部、两保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此次减免范围。机构改革转制事业单位需提供资料进行变更登记后按照企业单位享受减征政策。   二、减征期限及缴费比例
  从2020年2月起,对减征范围内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间单位缴费比例为4%,减征期限为3个月。减征范围内的参保企业在办理2020年2月至4月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业务时,均可享受减半征收政策。2020年5月恢复原缴费比率。减征政策适用于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三、减征流程
  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税务部门根据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征后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由医保部门征收的,医保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减征政策,按减征后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四、缓缴申请及缓缴期限
  自2020年1月下旬疫情爆发以来,我中心对企业面临的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采取了职工医保费缓缴措施,缓缴期截止2020年3月。此类企业到3月底如仍旧无法正常经营可申请延长缓缴期,递交缓缴承诺书(见附件),累计缓缴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满前,参保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享受了医保待遇的参保单位如有人员调出应先足额补齐缓缴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办理。   五、减半征收及缓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待遇享受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半征收期间按时缴纳各项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其参保职工可享受各项医疗保险待遇(含个人账户划拨)及生育保险待遇;
  经批准缓缴的参保单位在缓缴期间职工可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含个人账户划拨)及生育保险待遇,不享受大病保险及意外伤害险待遇。   六、退费方式
  对于已征收的医疗保险费,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原则上做退费处理,有特殊情况的单位也可抵顶以后月份的缴费。
  已经签订三方代扣代缴协议的单位,无需参保单位提供申请及资料,减征部分的金额直接退回原单位;
  未签订三方代扣代缴协议的单位,向征缴科提供本单位银行相关信息,减征部分的金额退回原单位提供的账户里;
  部分税务征收的转制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按照程序向医保部门批量申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报送相关资料;
  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后确定退费方式。   七、工作要求
  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减征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附件: 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承诺书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3月17日

  附件:
  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承诺书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我单位:           单位编号: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原因导致暂不能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申请延期缴费至2020年6月底。我单位郑重承诺:在缓缴期间,将积极复工复产,争取早日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如到期未能按时足额补缴,自愿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并医保发〔2020〕18 号)文件规定“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的, 对不诚信企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规定依法予以追偿”接受相应处罚。
  本承诺书签署后即刻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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