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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等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等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淄卫字[2010]30号)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春季是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高发季节,随着天气逐渐转暖,甲型H1N1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和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开始进入高发期。为切实做好全市各类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学校、托幼机构的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学校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
  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人员集中,接触密切,社会关注度高。一旦发生传染病,极易传播和流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学生传染病防治不仅事关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关乎社会稳定大局。各区县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疾控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坚决克服侥幸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心,未雨绸缪,提前部署,抓早、抓主动,精心组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防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在学校(托幼机构)发生与流行。   二、加强联防联控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区县教育、卫生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系制度,定期通报传染病疫情与防控工作动态,保持疫情信息的及时传递。要严格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为学校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技术支持。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切实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全面促进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责任
  各区县卫生、教育(教体)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今年春季开学前的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明确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在开学前应组织进行学校卫生检查,重点开展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工作,消除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各种隐患。   四、健全学校传染病监测管理制度,做好学生传染病监控与报告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把防控关口前移,定期到各托幼机构和学校核查晨检记录和因病缺课记录,及时了解学生因病缺课或医疗机构学生集中就诊情况,并进行相关流行病学分析,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各区县教育部门和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淄博市中小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因病缺课监测工作方案》(试行)有关工作要求做好学校传染病的监控与报告工作,继续实行甲型H1N1流感防控日报告制度,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要及时了解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已经发现传染病流行的学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后,要及时协同卫生部门进行核实,杜绝盲目报告。   五、突出重点,快速建立有效的传染病免疫屏障
  接种疫苗是控制传染病最有效的手段。根据当前我市甲型H1N1流感、麻疹、水痘、乙肝等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疫情状况,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和属地学校主动沟通,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大力开展疫苗的免疫接种和补种工作。根据教育部的统一要求,教育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尽快落实学生人群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计划,提前做好学生寒假返校后的疫苗集中接种工作准备,力争在开学后1月内完成全部学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疫苗对学生的保护作用。   六、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学生卫生防病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家长会、团队会、板报、广播、电教课、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教活动,提高学生对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的认识,树立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   七、狠抓落实,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
  近期市卫生局、教育局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学校、托幼机构的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严重及整改不力的学校、托幼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各区县卫生局、教育(教体)局也要组成联合督导组,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淄博市卫生局
淄博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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