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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黄府发〔2012〕23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
  现将《黄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2年9月14日

  黄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贯彻《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适应黄浦中心城区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建立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和强化黄浦区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我区城市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1.3 分类等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1.6 预案体系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单元(企事业单位尤其是高危行业重点单位、街道)应急预案和各类大型会展和活动应急预案。各类各级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各级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1 领导机构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具体负责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黄浦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黄浦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具体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区应急委决定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区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
  本区具有应急管理职责的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相关职能部门,作为专业应急工作机构,明确相关科室及部门,承担区应急委部署的相关工作,负责制定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应对处置工作。   2.4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区应急联动指挥平台设在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负责区域内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和组织对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   2.5 专家机构
  区应急委及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区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分发挥工作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平台,提高基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区公安、消防、地震、建设、交通、环保、安监、卫生、外事、信息等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覆盖全区、全时段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其他种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规定,按照国家规定。
  3.1.3 信息报告
  迅速报告信息。一旦掌握和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所在社区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度,将有关信息报告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或区总值班室。
  严格报告制度。各应急救援部门、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域和责任单位接到报警信息后,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向区总值班室报告,重要信息由区应急办统一向市应急办报告
  加强信息通报。区应急办、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收集、研判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监管等要求,并根据处置需要,加强与区各联动单位的通报工作。重大信息或跨区域信息应及时上报市应急办。
  及时处置信息。区各责任单位接到重要信息后,要运用信息综合管理等系统,进行分析、判断、处理。要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等级制度,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2 应急处置
  3.2.1 响应等级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根据上海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要求,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相应等级。
  明确响应程序。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响应等级,各联动成员单位按响应等级和处置要求,启动应急预案。明确相关机构、责任人、组织协调、队伍行动、物资调用等要求。
  决定响应等级。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主要承担处置任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决定响应等级并组织实施,同时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和通报情况。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主要承担处置任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和预案提出建议,报区应急委批准后组织实施。发生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等级,由主要承担处置任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和预案提出建议,由区应急委报市应急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等级调整变更。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级别密切相关,但也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逐级递进,出现应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也可直接跃进。
  3.2.2 先期处置
  处置基本要求。先期处置指挥,由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互救自救;区应急办负责应急处置的相关保障;相关联动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
  先期处置实施。组织联动单位采取现场应急措施,主要包括封闭、封锁现场;交通管制;强行隔离、强行带离现场;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清除障碍物;进行应急避险;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3.2.3 扩大响应与应急处置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应急情况以及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尤其是出现跨区域特殊突发公共事件、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区应急办应立即报请区委、区政府或由区应急委直接决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迅速上报市应急办,扩大响应范围,提高响应等级,建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并进入运作状态,统一指挥调度全区性应急管理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3.2.4 指挥与协调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区领导决定,在相关指挥场所或适当部位开设,其具体名称视突发公共事件特征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另行明确。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处于启动状态时,相关成员单位人员根据应急指挥部工作需要,迅速赶赴指挥部,负责或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参谋作业、区域及专业信息保障等部位的运作。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区相关涉外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协调部队支援抢险救灾时,区应急指挥部应请示上级指挥部,按有关规定负责承办。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现场指挥部一般设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开设。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灵便;要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工作秩序。
  3.2.5 信息共享和处理
  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明确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传输渠道及要求。信息分析和共享的方式、方法、报送及反馈程序等,并符合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
  整合信息平台。区应急指挥部通过市公务网、区政务网与市应急指挥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重大信息通报。本区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突发公共事件时,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信息,迅速通报重大情况和信息。
  媒体活动管理。发生特大及特殊突发公共事件时,区相关部门及人员要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就位待命,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3.2.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要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和影响,安抚灾民,保证区域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民政、卫生防疫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各街道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和清理防疫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做好灾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卫生、环保、市容等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报上级部门。
  3.3.3 恢复重建
  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组织开展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后要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新闻办负责审核。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民防救灾、医疗卫生、地震救援、防台防汛、建设交通、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房屋抢修、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区人武部要组织好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平战结合”的要求,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 治安维护
  区公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区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参与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3 医疗卫生保障
  区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区卫生局和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4 人员防护
  人员疏散工作由区民防办、各街道组织实施。区民防办负责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的分配使用、调配、计划。各街道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明确人员疏散位置、行动路线、进入应急避难场所的方法措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区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5 交通运输保障
  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房屋修缮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现场及有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6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相关街道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衣、食、住、行等生活需求。   4.7 通讯保障
  区科委(信息化委)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讯畅通。   4.8 物资保障
  围绕“明确一个机制,建立一个数据库”的目标,建立科学规划、统一建设、平时分开管理、用时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由区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商务委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9 经费保障
  用于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通过各有关单位预算予以落实。全区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审批。   5.1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民众防护宣传教育。利用区有线电视中心、报刊、网络等,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区教育部门要制定相关教学计划、编写有关教材,组织好我区中、小学校的应急处置教育工作。
  各应急处置部门要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有计划的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各职能部门和红十字会等团体也要积极对市民进行相应培训。   5.2 演练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相关部门组织相应的专项应急演练,明确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评估和总结等。积极开展本区域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和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出发,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市民群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黄浦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并解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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