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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已经2020年2月19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2月20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预售资金申请支持。房地产项目在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对正常执行资金监管办法的企业批准其可跨一个节点申请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累计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重点入账监管资金的95%。(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等)   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履约监管。房地产项目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可以相应顺延,并且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   三、延期土地出让金缴纳及不动产预告登记。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单位可申请延期缴纳出让金,最迟可于我市疫情防控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用地单位在缴纳50%的土地出让金并签订出让金缴纳承诺书后,可以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并凭预告登记手续材料可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及转移登记、银行抵押放款之前,须缴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办理正式的不动产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   四、住房公积金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48万元提高至55万元;对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需入院治疗或隔离、参加疫情防控、疫情防控需要隔离,以及受影响暂时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等导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困难的,公积金中心给予适当延长还贷周期或延后还款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疫情期间所产生新的逾期,不计为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以家庭为单位,再婚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不计为新组建家庭的贷款次数。(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等)   五、金融支持。引导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着力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渡过疫情困难期,保障全市疫情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合理发放;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实企业和个人提出的申请后,对确实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和个人,应调整还款安排,予以延期、展期和无还本续贷等信贷政策倾斜,并按规定调整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市公积金中心等)   六、税务扶持。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企业提出申请,税务部门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   七、全力支持房地产行业复工复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做好服务。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科学、规范、有序开工复工。(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到期后,如有需要,可视疫情影响时间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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