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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减免中小企业租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租金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减免中小企业租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租金的通知
(苏财资〔2020〕24号)


市各单位,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
  为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缓解企业房屋租金压力,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决定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减免中小企业租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租金的通知》(苏财资〔2020〕2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租金减免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含场地等),已缴纳或按合同约定应缴纳2020上半年租金,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减免金额
  与执行苏财资〔2020〕2号政策合计,共免除2020年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不超过上半年实际缴纳或按合同约定应缴纳的金额。   三、工作要求
  租金减免可采用三种方式:直接免除租金、退回已缴纳租金和按原合同租赁期顺延。租金减免办法、程序和退回的具体操作,按照《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减免中小企业租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租金的通知》(苏财资〔2020〕2号)文件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已按照《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减免中小企业租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租金的通知》(苏财资〔2020〕2号)文件办理租金减免或租期顺延的,需要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办理。相关材料已提交并通过审核的,可直接签订补充协议。
  (二)转租、分租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三)承租方受疫情影响申请提前退租,经与出租方协商一致后,可免收违约金。
  (四)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出租,可参照执行。
  (五)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应对疫情进一步帮扶中小企业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主动告知政策,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将政策尽快落到实处。
苏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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