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市律师协会关于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的通知
沈阳市律师协会关于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的通知
各区、县(市)代表处,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各律师事务所:
当前,全国人民正在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进行严肃的斗争,疫情防控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部署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市委、市政府及时启动了防控应急响应机制,对防控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市司法局成立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全系统防控措施。
病毒肆虐,举国抗击。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帮助人民群众共度难关。依据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的通知》(辽律发[2020]3号)精神及市司法局工作部署,市律师协会研究决定,组建沈阳市律师协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以下简称“服务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服务团工作职责
(一)为依法治疫建言献策,提供专业法律支撑。对有关突发事件及疫情期间行政法律问题进行线上研讨,积极开展网络调研,针对疫情期间的信息公开、应急措施的组织与实施、市场物价的行政监管、政府应急财产征用与补偿以及交通管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协助党委政府完成疫情防控相关决策,并对相关文件、指引提供法律建议;
(二)宣讲政策法律,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在沈阳普法平台开设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板块,积极主动宣讲党委政府印发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救治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市民依法防疫,全面支持及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三)开展公益法律咨询,化解矛盾纠纷。定期分析研判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涉法涉诉问题。发挥律师专业特长,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组织开展相关法律咨询,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研判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公共卫生、医患纠纷、劳资关系等方面法律问题,为党委政府决策和企业职工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和法律服务;
(四)整理、汇总有效的服务经验和典型案例,制作防控疫情法律服务指引或服务资料进行公开发布,以服务更多的企业和人民群众;
(五)省、市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服务团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服务大局工作。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省市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中践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
(二)强化业务学习,提高服务能力。服务团成员要认真学习钻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因疫情产生的与社会民众权益保护、日常生活生产活动等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针对疫情现象、理解法律精神,切实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发挥专业优势,提供优质服务。作为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制度的重要实践,服务团成员要迎难而上、担当作为。积极参与服务团各项工作,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献计献策。主动为政府出谋划策,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意见,以专业、敬业精神在防控疫情阻击战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党委政府依法依规处置疫情及有关事件建言献策,为疫情防控提供“资助+智助”双奉献。
(四)严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管理。律师服务团成员应当勤勉敬业、尽职尽责,遵守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执业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切实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给社会制造恐慌,不给事态添乱。律师服务团成员不得公开有关涉秘信息;不得利用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相关中小微企业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做好工作台帐,强化示范引领。要坚持问题导向,做到哪里有疫情防控的急难险重任务,哪里就有法律服务团发挥作用;要坚决避免空喊口号,做表面文章,确保实现全程“留痕”。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疫魔无情,人间有爱!各区、县(市)代表处、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各律师事务所以及广大律师要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定信心、众志成城、上下一心、攻坚克难,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沈阳市律师协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成员名单)
沈阳市律师协会
2020年2月13日
2020年2月13日
附件:沈阳市律师协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