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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铜仁市公安局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铜仁市公安局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公告,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有力维护社会秩序,有效控制疫情传播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故意伤害、殴打医务人员的。   三、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查验站(点)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四、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的;故意损毁、移动为疫情防控而设置的设施、用品的。   六、已确诊感染或明知可能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者治疗的;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故意或者放任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   八、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制造恐慌的。   九、盗窃、哄抢、抢夺、抢劫或者故意损毁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   十、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诈骗的。   十一、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间,旅店业从业人员不按规定登记、报告的,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或不按规定登记、报告的。   十三、故意编造虚假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四、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希望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铜仁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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