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攀办发〔2006〕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攀枝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三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市、州发生疫情,或在市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或者1个县(区)内3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相邻市、州有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在市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或1个县(区)内3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出现新的亚型。
3、动物暴发疯牛病、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等。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县(区)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县(区)内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血吸虫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乡(镇),或发生人畜共患病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链球菌病、血吸虫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乡(镇)以下的。
2、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县(区)有2个以下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5-9个。 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发动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Ⅰ级和Ⅱ级疫情时,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启动全市应急预案;发生Ⅲ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二)指挥系统
市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其职责是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控政策,部署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工作,并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农牧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市农牧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和市农牧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
(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发布和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农牧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发改部门: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所需物资储备的规划工作,把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及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公安部门: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道部门和民航部门:保障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事件相关的铁路和航空畅通等,以防止疫情扩散。
交通部门:负责提供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事件相关的公路和水路畅通等工作措施保障,以防止疫情扩散。
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商务部门:协助做好畜禽屠宰场(点)的防疫管理和消毒等工作。
海关:要加强查验工作,防止在允许出入境的货物、物品中夹带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严厉打击非法进口动物及其产品活动,防止疫区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境。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质监部门: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做好动物产品的质量监督,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工商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四)应急处置预备队
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下设四个小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领导小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小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专家诊断小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后勤宣传保障小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全市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并及时互通信息。
(二)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与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b、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d、县以上人民政府;
e、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就近的乡(镇)兽医站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对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报告市动物防疫监督站和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动物防疫监督站核实情况后应在2小时内向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影响范围、疫情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
(二)应急响应措施
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有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及处理。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2小时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做出决定。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决定实施封锁的,要求各项封锁措施在12小时内实施到位。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按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⑴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
⑵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按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⑶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动物圈舍、场地等按国家标准进行严格消毒;
⑷在疫点设立消毒哨卡,24小时值班,禁止人、畜禽、车辆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其它可能污染物品移出。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出时,须经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过严格消毒后进出;
⑸对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流出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进行追踪调查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这些物品不引起疫情扩散。
4、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⑴根据需要,由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⑵在疫区周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畜禽的监督检查任务;
⑶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⑷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动物进行扑杀;
⑸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⑹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5、对受威胁区采取下列措施:
⑴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并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⑵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上述(3,4,5)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7、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自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农牧、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以上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应将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二)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牧、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2、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 (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3、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4、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消毒设备、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5、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经费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扑疫需要。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专家诊断小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全市的重大动物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协助诊断、监测等工作。各县(区)根据需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加强应急处置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四)应急知识培训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资料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六)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农牧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