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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四平市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第二条 编制依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五条 预防为主,化解矛盾。
  第六条 依法处置,防止激化。
  第七条 快速反应,相互配合。
  第八条 加强教育,正确引导。
  第三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第九条 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应设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第十条 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组成。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总指挥部职责。
  第十二条 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
  第十四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第十五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第四章 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第十六条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
  第十七条 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
  第十八条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第五章 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信息收集。
  第二十条 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 预警行动。
  第六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二条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的应急响应。
  第二十三条 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的应急响应。
  第二十四条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第七章 群体性事件应急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信息保障。
  第二十六条 物资保障。
  第二十七条 资金保障。
  第二十八条 人员保障。
  第二十九条 培训保障。
  第三十条 法律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预案制定与更新。
  第三十四条 预案实施时间。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了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有效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维护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吉林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暴动、动乱或严重骚乱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一、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
  二、聚众堵塞铁路干线、国道、高速公路以及重要交通枢纽。
  三、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闹事活动。
  四、罢工、罢市、罢课、罢运,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聚会、游行、示威等以及跨行业、跨区域连锁活动等。
  五、聚众阻挠重点工程建设。
  六、聚众哄抢公私财物、重点工程物资。
  七、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八、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九、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大规模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十、重大文体、经贸活动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十一、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等。


  第四条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在具体处置工作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岗位责任。   第五条 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预警机制,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第六条 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慎用强制性措施,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者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第七条 快速反应,相互配合。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快速行动,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和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有效控制事态。   第八条 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把法制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贯穿处置过程。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群体性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好信息发布工作。对歪曲性报道或者谣言要及时予以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第九条 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应设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对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处置总指挥部。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市政府总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应急处置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件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参照市政府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的模式组建。
  市政府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市政府领导
  副总指挥: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公安局、国安局、发改委、信访局、监察局、民政局、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民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局、农委、水利局、畜牧业局、林业局、商务局、社保局、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文化局、体育局、供销社、广电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四平武警支队、四平消防支队、联通公司、移动公司、铁路四平车站,各县(市)、区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
  市政府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应急办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国安局局长、发改委主任、信访局局长、监察局局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总指挥部职责。
  一、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确定相关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三、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相关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决定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新闻媒体采访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解决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负责制定本地、本部门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按照总指挥部的命令参加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群体性事件统一归口新闻采访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工作,维护事件现场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负责对群体性事件中的打、砸、抢、烧人员及其幕后组织者、策划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国安局:负责搜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各种敌对势力幕后指挥、宣传煽动、利用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组织实施侦破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处置除企业体制改革以外的经济体制改革和调控政策出台以及投资、重大项目建设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信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有关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开展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加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村委会选举、村务公开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学生、教职员工参加的群体性事件或者教育系统内部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监狱、劳教场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加的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参加财政政策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企业军转干部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民委:负责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房屋动迁、改造、拖欠工程款、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坍塌以及供气、供热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建设、公路交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被损毁交通设施的恢复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企业体制改革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工矿企业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通信故障、通信服务、通信管理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群体性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负责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群体性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负责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农委:负责农业农村工作、农村经济改革以及乡镇企业、农垦企业经营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资源开发管理、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库管理、城市供水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畜牧业局:负责动物饲养管理、动物疫情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林业管理、林场管理以及森林火灾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商务系统职工群体性事件、商务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社保局:负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环境保护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制假造假等违法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危害群众健康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食物中毒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流通环节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文化局:负责文化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体育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供销系统职工群体性事件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广电系统职工群体性事件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人民银行:负责金融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银监分局:负责银行系统群体性事件、涉及银行工作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平武警支队:按照市政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的要求,参加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紧急应对工作。
  四平消防支队:按照市政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的要求,参加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火灾灭火及其他次生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联通公司: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群体事件、系统内职工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群体性事件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移动公司: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群体事件、系统内职工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群体性事件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铁路四平站:负责冲击火车站、拦截火车、冲击行车要害单位等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系统内职工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级政府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市政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的命令处置好辖区内的群体性事件,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总指挥部报告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信息。   第十三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如下:
  现场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现场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
  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群体性事件现场情况下达处置命令。
  二、根据群体性事件现场情况组织、指挥有关部门以及公安、武警部队、消防部队紧急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组织、协调现场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三、组织机动力量和物资装备,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和增援准备。
  四、负责组织对人、财、物等及时采取抢救、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五、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相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总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市政府总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六、根据市政府总指挥部的指示,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七、负责群体性事件现场应对工作的总结和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六个工作组:
  一、现场处置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公安工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公安局、市政府应急办、市信访局、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组织、调集有关部门和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应对和处置工作;负责对现场处置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市政府总指挥部。
  二、人员抢救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卫生工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卫生局、四平消防支队、120急救中心、市直卫生系统各医疗卫生单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对重伤人员迅速送医院实施治疗。
  三、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市政府兼管财政工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供销社、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群体性事件的资金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等,保障处置工作需要。
  四、宣传报道组:组长由市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市政府新闻办、公安局、市政府应急办、法制办、广电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群体性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宣传报道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安排新闻发布工作,按照市政府总指挥的要求,发布事件真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网络管理,消除消极影响,维护稳定大局。
  五、善后处置组:组长由事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民政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事件进行善后处置工作,对事件中的死伤人员进行人道主义帮助,对事件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组织、协调保险公司对保险事项开展礼赔。
  六、事件调查组:组长由市监察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监察局、公安局、国安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群体性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对事件的责任者以及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提出问责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激烈程度、紧迫程度、人员规模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群体性事件分为三级。
  第十六条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一、一次参加人数3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二、冲击、围攻以及打、砸、抢、烧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的事件。
  三、阻断铁路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公共交通停运8小时以上,或者阻挠、妨碍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停工24小时以上的事件。
  四、境外敌对势力、宗教组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动的打、砸、抢、烧暴力事件。
  五、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六、院校聚集事件失控,未经批准组织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引发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七、参加人数500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八、参加人数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九、出现跨行业、跨区域连锁反应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十、其他视情况需要可以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第十七条 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一、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罢市、罢课、罢运等,或者参与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有可能进京上访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二、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三、参加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四、境外宗教势力组织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五、土地、矿山、水资源、森林、草原等权属争议以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六、院校内学生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院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
  七、出现跨行业、跨区域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事件,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和损失,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八、其他视情况需要可以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第十八条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一、参加人数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二、在重要场所、重要部位聚集人数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加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三、引发跨行业、跨区域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事件。
  四、造成人员伤亡,死亡人数3人以下、受伤人数10人以下的事件。
  五、其他视情况需要可以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第十九条 信息收集。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活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形成完整的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信息,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信息进行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早控制。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递速度,报送信息必须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群体性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 预警信息。各级指挥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要注意掌握以下预警信息:
  一、公安、安全部门等通过特殊渠道了解、掌握的有关恐怖袭击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信息。
  二、公安、司法等部门在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暴狱、越狱信息。
  三、民族(宗教)部门在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民族、宗教方面的不稳定因素及其相关信息。
  四、信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接待、处理群众上访过程中发现的聚众闹事信息。
  五、服务部门、窗口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群体性事件信息。
  六、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尚在酝酿过程中的事件信息。
  七、通过手机短信、信件、小报等形式串联集体上访、闹事活动等相关信息。
  八、网上发布煽动性语言、串联闹事或者串联制造打、砸、抢、烧事件的相关信息。
  九、有意挑拨闹事、煽动闹事的言论等。
  十、群众在上访、聚会活动中散布的串联越级上访以及制造闹事活动的相关信息。
  十一、对市政府以及上级政府出台的文件、政策的反映等。
  属于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II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要及时逐级上报。县(市)、区政府在获取信息后上报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
  各级政府应当避免决策不当或者失误侵害群众利益,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总结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各级信访部门和基层组织及相关社会团体,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相关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预警行动。各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发展的可能、方式、规模和影响,拟定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前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视情况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及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实,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的应急响应。
  一、启动预案。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建议,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处置总指挥部。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的情报信息、行动处置、新闻宣传、政策法律等职责,并加强协作沟通。
  二、现场处置。现场应急指挥部人员到位后,应立即派出相关人员进入事发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一)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主要任务。
  统一组织、指挥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研判形势、决定重大处置措施;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原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政府应当劝阻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不要再到异地聚集,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聚集地政府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参与事件处置,不得推诿。
  (二)群体事件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
  主要负责人应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助渠道以及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要负责人应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三)公安机关根据党委、政府决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2.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发展。
  3.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4、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5.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
  6.对事件中违法犯罪人员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予以打击。
  7.调动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三、信息报送和处理。
  (一)分级报送原则。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应立即上报市政府(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二)市直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三)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
  (四)信息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2.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情况。
  3.事件发生的原因。
  4.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5.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信息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传真、计算机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四、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一)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要求执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新华社等中央主要媒体可按照规定通过内参反映情况。必要时由事发地主要媒体,按程序报批后,适当报道,引导舆论。
  (二)重大事项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市政府及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市直主管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共同负责。
  (三)一般事项的信息发布工作,经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或市政府授权,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四)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原则。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进行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五、后期处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指挥、协调政府各部门,及时开展对群体性事件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及时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事件平息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
  事发地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事件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专门报告上报市政府。
  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事件处置的市直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直相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指挥、协调事件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政府。市政府视情况协调市直有关部门派员赴事发地督导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事件处置工作,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的沟通。市直有关部门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对处置工作的指挥、指导和协调。事件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五条 信息保障。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工作制度,完善有关部门、单位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
  二、工业和信息化局应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物资保障。各地应建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物资储备制度。车辆、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处置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资金保障。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需要和财政部有关突发事件财政保障的规定,组织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二十八条 人员保障。各级政府应组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公安民警、武警、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九条 培训保障。组织开展应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部门、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增强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做好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处置力量的培训保障工作。   第三十条 法律保障。及时搜集和研究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第三十一条 表彰奖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追究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制定错误政策、做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二、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三、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不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五、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群体性事件信息,对处置群体性事件造成不利影响的。
  六、违反规定,指令公安机关参加非警务活动或违反规定派出警力处置,或滥用强制措施、警械,或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七、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预案制定与更新。本预案是我市群体性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遵照执行,并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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