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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1.1 目的
  迅速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我市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保护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遂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一级(特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指导全市开展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负责控制、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成员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做到指挥统一、反应迅速、措施有力、防控及时。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宣传,树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公益责任意识,动员全社会共同积极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2.1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畜牧食品局局长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市畜牧食品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经委、市消防支队、市政府新闻办、市广播电视局、遂宁日报社。
  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指示精神和要求,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突发一级、二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直接领导、指挥、协调突发三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支持、督导各区、县实施突发四级(一般)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和部署跨部门、跨地区的防控应急处置。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食品局,由市畜牧食品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动物防疫工作的副局长任副主任。启动本预案后,市政府应急办与其合署办公。主要职责: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动物疫情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方案及工作措施建议;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理工作;收集、汇总疫情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向市和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披露和新闻发布筹备工作;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成员部门(单位)职责
  (1)疫情扑控
  市畜牧食品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局、市消防支队、市应急救援支队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迅速集结队伍,调集应急物资、设备和设施,赶赴事发现场,展开畜牧业、林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调查核实,并组织实施对疫区、携带疫病动物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应急措施。
  (2)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市畜牧食品局:立即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赶赴疫区,组织开展现场病员救护,转移外送重病人员,做好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做好饲养环境消毒、畜禽免疫及检疫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制传染病与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3)流通监管
  市畜牧食品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按照指挥部指令和相关规定,负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疫区及受威胁区域畜禽运载工具与车辆进行消毒,加强对进出人员疫病监测和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实行严密监管。
  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场(厂)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做好疫后相关畜禽产品市场的恢复和开拓,配合抓好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保证应急所需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4)交通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和病员及应急物资(药品、器械、食品)、设备设施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
  (5)后勤保障
  市财政局、市经委、市民政局: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物资、药械的筹集、调拨并加强监管;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及救济工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区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疫区的各类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7)疫情监控
  市畜牧食品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负责迅速组建应急处置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核实研判和跟踪监测,科学分析疫情对各领域产生的影响,提出防控处置措施建议,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服务。
  (8)宣传报道
  市政府新闻办、市广播电视局、各新闻媒体单位:按照指挥部指令和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应急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和疫病常识、防范措施等信息。  突发一级重大动物疫情:在21日内,有3个以上区县或10个以上乡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疫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禽数达到20万只以上;在14日内,有3个以上区县发生口蹄疫疫情;疯牛病等其它人畜共患传染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突发一级重大动物疫情。
  突发二级重大动物疫情: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区县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3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4日内,有2个以上区县或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口蹄疫疫情;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2个以上区县或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2个以上区县呈暴发性流行或波及3个以上乡镇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市又有发生;我市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或发生;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区县;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农业部或省畜牧食品局认定的其他突发二级重大动物疫情。
  突发三级重大动物疫情:在21日内,在1个区县内有2个乡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4日内,在1个区县内有2个乡镇发生口蹄疫疫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区县内有2个乡镇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区县内有2个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区县内有2个以上乡镇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省、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三级重大动物疫情。
  突发四级重大动物疫情:在1个区县内有1个乡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内呈暴发流行;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四级重大动物疫情。  各区县应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畜牧、卫生、林业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充分发挥当地群众、村级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的能动作用,按照有关要求,完善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健全动物疫情监测制度和方案,强化监测,保证质量。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应急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宣传渠道或组织人员,及时向广大群众告知疫情,并将可能直接危及人类健康、动物安全及生存环境等信息进行预警。  5.1 疫情报送
  疫情信息情报坚持“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按照“早监测、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及公民要及时监测并报告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疫情信息(具体按《遂宁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遂委办〔2008〕151号〉执行)。
  5.2信息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未经许可,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动物疫情和疑似动物疫情消息。  6.1响应准备
  当发布突发一、二、三级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各工作组成员在第一时间按指挥长的指令集结待命;按照指挥长的指令和本预案的要求,迅速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和资源,展开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处置工作。
  6.2响应流程(见附件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流程图)
  6.3预案启动
  当发生突发一、二、三级重大动物疫情,经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本预案。
  6.4分级响应
  应对突发一级、二级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启动Ⅰ级、Ⅱ级响应。Ⅱ级响应由市政府请示省政府,在省政府领导下,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Ⅰ级响应由省政府请示国务院,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和区县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和应急救援计划,全力配合、协助国家和省指挥部工作。
  应对突发三级重大动物疫情,启动Ⅲ级响应。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县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协助市指挥部开展工作。
  应对突发四级重大动物疫情,启动Ⅳ级响应。由区、县政府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疫区现场,支援、指导区县政府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6.5 处置措施
  (1)疫区封锁:专家、技术人员迅速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诊断和研判。按照疫情级别,由当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同级政府提出发布封锁令的建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对疫区实施封锁;按照指挥部的指令,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畜禽交易市场,禁止畜禽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2)疫点处置:扑杀所有患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相关动物;对病死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3)疫区处置: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4)受威胁区处置: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加强流通监督,防止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禁止非疫区调运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通过疫区。做好疫情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种畜禽场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屠宰加工企业等重点区域的定期消毒。
  (5)人员安全保障:根据疫病特点,相关人员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穿戴防护服等自我防控措施,科学使用防控药品,防止在应急处置中发生中毒事件,若人员出现意外情况,要及时诊断救治。
  6.6响应结束
  突发一级、二级、三级重大动物疫情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经相应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评估合格后,由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宣布撤销疫区封锁令,解除应急状态,应急结束。  7.1总结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损失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按规定时限上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7.2恢复生产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发改委、规划、财政、农办等部门,制定灾后畜牧业恢复发展方案,因地制宜对受灾地区予以项目、资金、政策扶持,做好技术指导服务,按规定程序引进动物,尽快恢复畜牧业生产。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和防治知识教育,营造防微杜渐、群防群控的社会氛围。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8.2紧急征用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期(发生前和发生后),有关地方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和调用人员,涉及的组织或个人应支持、配合、服从。
  征用设备、设施、交通工具、物资或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对于不能归还或有损坏的,给予适当补偿。
  8.3监督检查
  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畜牧食品局对《遂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处置过程中不作为、措施不力、未尽到职责和义务,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的单位及个人将实行责任追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9.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我国尚未发生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和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流程图(略)
  2.遂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运行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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