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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对普洱市范围内,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扶贫带动效益强的中小企业,制定十条支持政策。

  一、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给予展期或续贷。   二、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茶叶、咖啡、林产业、生物制药等绿色产业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   三、充分发挥驻普各金融机构及农村信用社的主力军作用。支持各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推动各银行机构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   四、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持续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计划,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五、实施援企稳岗政策。按照云南省现行政策规定,对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5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额。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六、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依法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八、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九、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十、做好电力保障服务。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电费的企业,电力部门不得对其拉闸限电。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3个月(自发布之日起)。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普洱市遵照执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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