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务管理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以及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伤指挥部的相关要求,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单位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及时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协同做好工伤保险服务工作。人社部门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工伤申报案件,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必要时可不经过市政务管理局窗口预受理,由市人社局工伤科直接受理,以缩短办理时限,特事特办,快认快支,积极主动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延长工伤认定及送达时限。凡2020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由原来的30日延长至60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延长至90日。对于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案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间和认定结论送达时间均延长30日。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02月06日
2020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