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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苏医保待医〔2023〕1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健委,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纳入专项保障范围,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85%,不设起付线和报销限额。药品保障范围按照省医保部门确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执行,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保障范围按照我市现行目录执行。   二、本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执行,因定点医疗机构系统改造等原因导致参保患者相关医保待遇未得到保障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系统改造完成后配合参保患者退费重新结算。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号)(略)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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