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突发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突发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突发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月22日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迅速扑灭疫情,加强对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和突发疫情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处置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辖区管理,分级指挥,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做到早期发现,快速封锁,严格扑杀,把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1.5预案启动条件。
凡发生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重大突发疫情,即启动相应级别本预案。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治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市卫计委副主任任副总指挥,市畜牧兽医局、区(县)政府、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市农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军分区、市司法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七台河火车站、市交通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为成员单位的市突发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治指挥部,成员名单见附件1)。
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人员名单见附件2)。
负责疫情的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工作;负责技术培训和组建防治应急队伍;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疫情突发地区应急处置工作。
2.2市防治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县政府做好辖区内突发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职责按照《七台河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防治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应急指挥部,政府主要领导人任指挥长,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县)指挥部对市指挥部负责,具体落实上级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和任务。 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3.1疫情确认。
疫情发生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可做出初步诊断,确诊需做实验室诊断。要按照农业部颁布的《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炭疽病诊断标准》的诊断标准做出诊断。
人的疫情按照卫生部门颁布的诊断标准进行确认。
3.2疫情分级。
根据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发生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疫情分为三个等级。
3.2.1炭疽病的分级。
一级疫情:在2个以上地(市)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牲畜炭疽病例,或者在15日内有5个以上疫点发生。
二级疫情:一个地市同时有2个区(县)发生,或在15日内有3~5个疫点发生。
三级疫情: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牲畜炭疽病例。
3.2.2狂犬病的分级。
一级疫情:在6个月内,有2个以上地市出现5例以上狂犬病病例。
二级疫情:在2个以上区(县)同时发生,或6个月内有3~5人出现狂犬病病例。
三级疫情:发生狂犬病病例,或人遭受犬攻击而发生狂犬病,或相邻市县发生狂犬病病例。
3.2.3布鲁氏菌病的分级。
一级疫情:在2个以上地(市)同时发生人畜布鲁氏菌病新患,或出现非免疫畜群有非机械性流产现象且布病血清学检测阳性率高于1%。
二级疫情:在2个以上区(县)同时发生人畜布鲁氏菌病新患,或出现非免疫畜群有非机械性流产现象且布病血清学检测阳性率高于1%。
三级疫情:有人畜布鲁氏菌病新患发生,或在非免疫畜群中出现孕畜有非机械性流产现象且布病血清学检测阳性率高于1%,或在一个乡镇、场30天内发现10头以上病牛(阳性牛)或50只以上阳性羊。
3.2.4奶牛结核病的分级。
一级疫情:在3个以上地(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疫病监测,奶牛结核病皮内变态反应检测阳性率高于3%。
二级疫情:开展疫病监测,有2个以上区(县)的奶牛结核病皮内变态反应检测阳性率高于3%,就为二级疫情。
三级疫情:开展疫病监测,在一个自然村、饲养场的奶牛结核病皮内变态反应检测阳性率高于3%或病牛10头以上时。 监测、预报与报告
4.1监测机构组成及工作职责。
4.1.1监测机构组成。
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国家在我市设立的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组成,设动物疫情测报员,形成市、区(县)、乡、村四级快捷联通的疫情监测网。各级监测机构负责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工作。
4.1.2主要职责。
建立监测网络,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各地发病动态进行收集和分析,对所辖区域开展经常性的流行病学调查,并作出预警。要认真执行监测制度和操作规范,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和总结材料,切实做好区域内疫病的监测工作。
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的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工作。
4.2监测范围和种类。
监测范围:凡从事动物生产、经营的单位都列为监测对象。重点是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犬以及从域外引进的家畜。
监测种类:布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炭疽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人畜共患疫病。
4.3监测方法。
各监测机构对所辖区域要开展经常性的流行病学调查,对各种人畜共患疫病高发期和对老疫区要有针对性的实施重点监测。要定期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测,规模饲养场要按20%的比例抽检;散养的,以县为单位,每次二分之一乡镇,每个乡镇抽查50个饲养户。每次检测的数量不少于猪100头、牛50头、羊100只、犬50只、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30头(只)。所有奶牛、奶山羊和种畜每年必须进行两次监测。乡、村疫情测报员负责本乡、村的日常监测,发现疫情后要立即报告县监测机构。
4.4监测结果处理和预报。
监测机构要将监测到的疫情和其它来源的疫情及时进行分析,作出预测预报,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以最快的方式上报。要建立监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监测地点、动物来源、监测数量、监测结果、检测人和处理结果等情况,并存档备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
4.5疫情报告。
发生疫情后,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疫情报告体系按规定内容和程序及时上报。
4.5.1在乡村、场动物防疫组织内设疫情报告员,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设疫情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
4.5.2区(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发现疑似疫情后,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疫源、传播途径和疫情波及的范围,对疫情进行确认,并采取必要防疫措施。经确认属于或疑似本预案规定的疫病,应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在6个小时以内通过疫情报告专用网络上报市级和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当地卫生、市场监管、商务、检疫检验等相关部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疫情核查和暴发疫情控制技术指导,并将处理结果向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4.5.3疫情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除炭疽外)、实验室诊断结果,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养殖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5.4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本预案规定的可疑动物疫情时,都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布病、结核病定点收治医院及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临床诊断病例应按规定报告。
4.5.5为了及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在处理暴发疫情时,自疫情确认至解除封锁,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4.6疫情信息发布。
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疫情需上报农业部发布,或经其授权后,由省畜牧兽医局统一向社会发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 应急响应(处理工作程序)
暴发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后,各级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依照 “早期发现、快速隔离封锁、严格捕杀、把损失降到最小程度”的原则,做到统一指挥,通力协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5.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5.1.1疫点:以感染及病畜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生产、经营场所划定。
5.1.2疫区:以感染及病畜所在的自然村(屯)、饲养场划定。
5.1.3受威胁区:以疫区周围3~5公里范围划定;放养的,要扩大到病畜可能污染的区域。
5.2疫点、疫区应当采取的措施。
5.2.1封锁。
由区(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移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对易感动物实行圈养或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以及其它限制性措施。
5.2.2扑杀。
病畜和阳性畜全部扑杀。炭疽和狂犬病畜要采取不放血的方式扑杀。
5.2.3隔离。
对受威胁的畜群(病畜的同群畜)实施隔离,可采用圈养和固定草场放牧两种方式隔离。隔离饲养场所,不要靠近交通要道,居民点或人畜密集的地区。
5.2.4无害化处理。
病死畜和阳性畜及其胎儿、胎衣、排泄物、乳、乳制品等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5.2.5消毒。
对病畜和阳性畜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严格进行消毒。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养畜场的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选用2%烧碱等有效消毒药消毒;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粪便消毒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方式。皮毛消毒用环氧乙烷、福尔马林熏蒸等。
5.2.6紧急监测。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全部进行监测。对饲养人员等与病畜接触者进行健康检查。
5.2.7紧急免疫接种。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
以上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5.3疫情的解除。
疫点、疫区内最后一头染疫动物被扑杀或死亡,经彻底无害化处理后,经过该疫病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布病30天、结核病45天、狂犬病60天、炭疽病15天),没有发现新病例;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了免疫接种,对所污染场所、设施设备和受污染的其它物品彻底消毒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机关解除封锁。
5.4后期处置。
在疫情处理过程中,当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全过程,存档备案,并对控制扑灭疫情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报告于疫情扑灭后15日内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各级别疫情的应急措施
确认为一级疫情,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确认为二级疫情,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确认为三级疫情,启动区(县)级应急预案。发生地指挥部要立即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全面部署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有关人员要亲临现场指挥,紧急调拨资金、药品、疫苗、人员等,并组织督促落实应急防疫各项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市级指挥部要立即派出工作组和专家指导组深入疫区,督促指导疫情扑灭工作。 应急保障
7.1资金和物资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和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为防治人畜共患重大动物传染病提供资金保证。
7.1.1各级财政要保证人畜共患重大动物传染病应急防治工作所需资金。病畜捕杀补贴资金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少养殖户(场)的损失。省承担30%,市负担20%,区(县)负担30%,饲养者负担20%。具体补贴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兽医局制定。
7.1.2市、区(县)畜牧部门负责储备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械、防护用品、封锁设备设施等物资,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划拨专款解决。
7.1.3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7.1.4疫情发生时,市政府可根据防疫需要,征用有关单位交通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等物资,并在全市范围内统筹使用。
7.2技术和人员保障。
7.2.1市设立人畜共患重大动物传染病防治专家指导组,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指导。
7.2.2市、区(县)要建立应急处理预备队。预备队组成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公安人员、其他方面人员。预备队按照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7.2.3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技术培训工作,重点培训有关疫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隔离防护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市、区(县)畜牧和卫生部门要对预备队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和演习演练,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7.3监督保障。
全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疫情的报告和监测工作,强化检疫监督,严禁从疫区引进易感动物,有效切断疫病传播途径,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7.4宣传保障。
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工作部署与措施,通报工作动态,及时报道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建立科普知识宣传网络,宣传群众、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控,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防止感染人。 附则
8.1区(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应急预案。
8.2在疫情处理过程中,要始终做好群众的思想安抚工作,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引发不安定因素,对受灾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少损失。
8.3对在人畜共患重大动物传染病防治和扑灭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4对瞒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对擅自发布疫情消息、造谣惑众,造成重大影响的;对在疫区封锁、患病动物捕杀、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中执行不力,造成疫情扩散,引发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本预案由市防治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6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包括:炭疽、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疯牛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其他人畜共患传染病呈暴发流行。
口蹄疫、禽流感、疯牛病见《七台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附件1
七台河市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联系电话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办公室电话 | 手机 |
王义光 | 市政府 | 副市长 | 8376677 | 13903673546 |
宋诗利 | 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 党委书记 | 8225001 | 13263560009 |
苗裕发 | 市畜牧兽医局 | 首席兽医官 | 8225007 | 13946539926 |
田树盛 | 勃利县政府 | 副县长 | 8538228 | 13304676016 |
周学军 | 茄子河区政府 | 副区长 | 8813242 | 15145695999 |
王福利 | 新兴区政府 | 副区长 | 8357016 | 13304679698 |
李浩明 | 桃山区政府 | 副区长 | 8369010 | 13846485917 |
陈树玉 | 金沙新区 | 副场长 | 8212007 | 13846476789 |
朱 铭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副局长 | 8662305 | 13804876928 |
马景龙 | 市民政局 | 副局长 | 8293899 | 18646405150 |
王文江 | 市农委 | 副主任 | 8261074 | 13946549097 |
孙永军 | 市林业局 | 副局长 | 8266693 | 13846467789 |
宋亚英 | 市科技局 | 副局长 | 8252727 | 13359790666 |
张 莲 | 市卫计委 | 副主任 | 8669006 | 15046419280 |
张晓会 | 市商务局 | 副局长 | 8293113 | 13304671010 |
邵铁男 | 市财政局 | 副局长 | 8688007 | 18504646007 |
刘力强 | 市监察局 | 副局长 | 8295106 | 15046419111 |
孙 虹 | 市委宣传部 | 副调研员 | 8661509 | 13351267999 |
姜爱国 | 市公安局 | 副局长 | 8297002 | 13904670146 |
郭建奎 | 市司法局 | 副局长 | 8292900 | 13946526958 |
耿纪臣 | 军分区卫生所 | 所 长 | 8336153 | 15326518158 |
郭啟鸿 | 市发改委 | 副调研员 | 8685239 | 13903671889 |
韩 强 | 市交通局 | 副调研员 | 8211308 | 13946516111 |
迟皓斌 | 七台河火车站 | 副站长 | 2931302 | 13904671161 |
附件2
办公室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主 任:
宋诗利 七台河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局长
办 电:8225001 手机13263560009
副主任:
苗裕发 七台河市畜牧兽医局首席兽医官
办 电:8225007 手机13946539926
张 莲 市卫计委副主任
办 电:8669006 手机15046419280
成 员:
于学君 七台河市畜牧兽医局疾控科科长
办 电:8225015 手机13946569380
马云平 七台河市畜牧兽医局监督所所长
办 电:8225022 手机13946546789
于海波 七台河市畜牧兽医局疫控中心负责人
办 电:8225020 手机13846451940
杜春敏 七台河市畜牧兽医局畜产品安全科科长
办 电:8225018 手机1384644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