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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远洋渔业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远洋渔业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农渔发〔2021〕21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当前,境外有关国家(地区)疫情持续蔓延,远洋渔业输入性疫情防控压力加大。为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疫情防控工作,严防输入性疫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远洋渔业疫情防控工作
  沿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远洋渔业疫情防控工作,认清海上疫情风险防控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有关部署和属地疫情防控有关要求,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境外疫情经远洋渔船输入国内。   二、压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各地要督促远洋渔业企业落实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船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指南》和《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航空海港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1〕62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要强化远洋渔船船长的疫情防控直接责任,严格落实船员个人防护、健康检查和记录、舱室通风和清洁消毒等措施,按规定做好疑似病例监测、隔离和报告,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要加强海上作业渔船疫情防控,实施远端检测措施。督促企业精准掌握船员健康状况,渔船出境前做好船员身体检查,渔船入境后做好船员健康信息定期核查和信息通报,确保船上配备足够的防疫物资,做好疫情远端防控工作。   三、继续落实远洋渔船输入疫情风险防控机制
  对确需回国的远洋渔船,实行提前申报。严格执行专用锚地、专用码头、专车转运、专用集中隔离点的“四专”措施,确保全流程闭环管理。到港的远洋渔船实行定点停靠,按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的港口检查和检验检疫,并按照港口所在地防控要求实施集中科学观察和病毒检测。继续做好远洋渔船和船员状况日报告。   四、严格落实渔船全程疫情防控措施
  按照“非必须不搭靠”原则,海上物资补给、渔获物过载实行无接触过驳作业。远洋渔业船舶在捕捞作业、回港途中严禁搭靠除渔船、渔业辅助船外其他船只,严禁搭载本船以外人员。继续暂停招聘外籍船员,暂停在疫情较重的国家(地区)靠港进行人员轮换、加油补给。从国内招聘的船员按规定采取健康管理措施,出航前必须完成疫苗接种。
  联系人:厅渔业渔政处徐云,电话:0571-86757631。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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