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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阿拉善盟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阿拉善盟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我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伤医、闹医、辱医,严重扰乱医疗场所治安秩序的。   六.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七.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防护服、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九.拒不执行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十.疫情期间违规组织群体性活动,情节严重的;聚众赌博的。   十一.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十二.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十三.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四.假借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五.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六.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七.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八.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欢迎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严格对其保密。对于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时结束。
  举报电话:110
阿拉善盟公安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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