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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共怀化市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加强理发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中共怀化市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加强理发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切断传播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现就理发店疫情防控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理发店应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制度,明确防控工作负责人和责任人。
  2.对员工和顾客开展防控知识宣传、培训。
  3.实行体温测试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筛查,涉疫区人员不得上岗,每日测试体温一次,对顾客一人一测。
  4.经营期间工作人员和顾客均应全程佩戴口罩,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以剪、吹为主,原则上不洗头、刮脸,并对顾客用品 、洗脸(头)池、理发工具和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的手等实行一客一消毒制度。
  5.严格控制店内人员数量,按剪位安排工作人员,提倡电话、微信预约,实行快剪快出,一律不得出现店内工作人员扎堆、顾客排队情况。
  6.经营场所的空气、物表和顾客用品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营业。
  7.每天坚持对经营场所的空气、地面和物表进行2-3次消毒处理,对立式、壁式或分体式空调的滤网、叶片和新风口、回风口每日消毒1次,每周清洗1次。
  8.发现发热病人或有疫区接触史和与疫区人员有密切接触史者,一律禁止服务,并应立即向当地疾控中心和社区报告。
  9.经营场所应尽量保持空气流动,每日至少自然通风2-3次,无自然通风条件的,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实行循环通风。   二、市场监管部门和街道、社区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切实履行好管理责任。   三、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部门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处。
中共怀化市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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