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关: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黔医保发〔2022〕12号
- 公布日期:2022.04.02
- 施行日期:2022.04.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黔医保发〔2022〕12号)
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各市(自治州)医保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适应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形势变化,降低大规模核酸筛查和高频率检测的成本,更好地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个大局,现就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疾控检测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28元/人次(含检测试剂);多人混检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8元/人次(含检测试剂)。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按要求落实单人单检。 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不得借疫生不义之财,倡导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执行。 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12315等,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并收费。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在监管中,要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本通知自2022年4月6日起执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贵州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2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