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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区属中小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财 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0〕11 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研究经费保障政策措施
  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和自治区部署,高度重视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增强做好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教育部门沟通协商,密切关注疫情对学校教育教学和学习生活成本等的影响,及时研究制定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措施,支持学校确保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疫情防控。   二、统筹安排教育经费预算
  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要统筹安排中央和自治区各级财政教育资金以及自有财力,进一步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疫情防控的支持力,提升学校防控能力,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已提前下达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公用经费补助部分)、学前和高中生均奖补机制补助、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高等教育项目资金、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特殊教育补助经费等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由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及学校根据相关资金支持范围、管理使用等制度规定和学校疫情防控需要,可安排用于学校疫情防控物资、设备采购等支出。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在统筹使用。
  2020 年中央、自治区相关教育转移支付以及本级财政教育资金时,要向疫情防控重点环节、重点学校倾斜。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适时将疫情防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自治区在分配下达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时,将各市县和区属学校疫情防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情况,作为分配因素予以统筹考虑,并向疫情防控重点环节、重点学校倾斜。   三、加快财政教育资金拨付使用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资金拨付使用,确保学校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到位,并会同教育部门强化资金使用监管。要按照《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 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 66号)要求 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根据学校疫情防控需要提高采购时效,保证采购质量。   四、指导学校加强疫情防控经费保障
  各市县(区)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疫情防控工作经费保障方案,研判资金需求,细化经费保障措施,统筹用好财政资金、学校自有资金和社会捐赠等各渠道资金, 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确保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学校要按上述要求及时做好全口径教育资金统筹使用的管理工作,既要充分保障学校疫情防控资金需求,又要防止资金违规使用和损失浪费。   五、加强政策跟踪和分析研判
  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跟踪有关财政经费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将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态势,分析研判延期开学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返校、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政策落实等工作的影响,及时制定预案。
  经费保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自治区财政厅马路 0951-5069382
  自治区教育厅赵驰 0951-5559109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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