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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发改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有力促进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1.免征市场监管部门收取的省内医院和疫情防护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
  2.免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防控产品收取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药品收取的药品注册费。   二、以上第1项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时间从2020年2月21日起、第2项从2020年1月1日起,均执行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结束,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地各部门要做好组织保障工作,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加强协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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