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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政发[2004]8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和修订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并于年底前报送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附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1.总则
  1.1 目的
  1.2 指导思想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与职责
  2.4 组织体系运转程序   3.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扩大应急
  4.3 新闻报道
  4.3.1 新闻发布的原则
  4.3.2 新闻发布的内容
  4.3.3 新闻发布机构
  4.4 应急结束
  4.5 主要部门职责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2.1 政府救济
  5.2.2 社会救助
  5.2.3 救济款物的使用、管理、监督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经费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 其他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习   8.附则
  8.1 突发公共事件的涵义及类别
  8.2 制定与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8.4 专项预案的制订及修订   1.总则
  1.1 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2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依法规范。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与相关政策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分级负责。在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是处置乌鲁木齐地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制定和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指挥权限。
  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充分依靠和发挥兵团、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民兵的重要作用。
  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演习。要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乌鲁木齐地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成员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及兵团、军队、武警、民航、铁路、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成员由事件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事件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本市与自治区、兵团、军区、武警、中央驻乌各单位的关系;对本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统一安排、调用救援的人员、物资、设备、器材;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控制、救助工作;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相应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措施,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组织预案演练。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组建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级别判定和预案启动及应急结束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承担其它工作。
  2.4 组织体系运转程序
  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报警工作。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日常工作机构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决定预案启动后,成立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处理需要,派遣若干工作组、专家咨询组和应急处理队伍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   3.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信息监测与预警系统,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日常监测和初步研判,及时、客观预测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后,应立即予以复查、核实,并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判。
  全市建立完善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居委会(村委会)四级信息报告体系,日常信息按逐级上报制度报送,紧急、重大信息可越级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期间,应坚持重大信息即发即报制度,并可视情或按上级要求执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因上述行为导致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严肃查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预警
  依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的不同,其行业主管或管理部门为预警的第一响应队伍。各响应部门、单位应将预警内容、范围、可能造成危害程度、需征集、动用社会资源以及需采取的工作措施等信息迅速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持续信息支持和保障,做好报警、接警、处警等各项工作。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110系统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中心,改造、整合现有110、119、120、122、防洪、防震以及水、电、气等公共事业接处警指挥调度系统,建立全市统一指挥协调的应急处置平台。110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报警电话。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市人民政府对专家咨询委员提出的预警级别进行审核后,由指定的新闻媒体或通过政府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公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态发展趋势及应急方式,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一般(Ⅳ)、较重(Ⅲ)、严重(Ⅱ)和特别严重(Ⅰ)四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局限在社区范围之内,可被区(县)控制。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果严重,影响范围大,发生在一个区(县)以内,需要动用市有关部门力量方可控制。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规模大,后果特别严重,波及两个区(县)以上,需要动用全市范围内的力量方可控制。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规模极大,后果极其严重,其影响超出本市范围,需要动用全市力量及请求自治区增援和协助方可控制。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提出启动预案的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自治区报告,分级实施响应,并视具体情况分别启动专项预案。
  一般(Ⅳ级),通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由区(县)人民政府具体指挥应急。
  较大(Ⅲ级),通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由区(县)人民政府具体指挥应急,同时,市公安、卫生、交通、建设、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全力配合。
  重大(Ⅱ级),由市人民政府具体指挥应急工作,并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全力配合。
  特别重大(Ⅰ级),由市人民政府具体指挥应急工作,并向自治区和中央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兵团、军队、武警及中央有关部门协助、增援。
  4.2 扩大应急
  事态迅速扩散、恶化,造成严重后果,超出本市行政能力控制范围时,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及中央汇报,并请求自治区直接指挥应急。
  4.3 新闻报道
  4.3.1 新闻发布的原则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尊重公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情权,消除公众的恐慌心理,确保社会稳定。
  4.3.2 新闻发布的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或损失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进展情况等,并提供有关背景资料。
  4.3.3 新闻发布机构
  按照新闻发布会的有关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原则,《乌鲁木齐晚报》、乌鲁木齐人民广播电台、乌鲁木齐电视台作为新闻发布机构。
  4.4 应急结束
  在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详细评估的基础上,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新闻发布机构发布消息,应急结束。
  4.5 主要部门职责
  发展与改革(物价)、经委、贸发部门组织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财政部门保证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理所需的各项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安全、司法部门要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优先安排事件处置人员以及物资的运送。
  通信、电力、供水、燃气等公共事业部门负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监测检验等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民政部门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安置、救助、抚恤等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宣传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预防知识普及。
  外事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工作。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受灾人员的接待、救助、抚恤等工作,做好救援物资的保管、登记、发放、使用等工作。
  对征用或采购的紧急救援物资及救援劳务,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结算。
  转移及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生活,做好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及时清理泄漏物、污染物,并积极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5.2 社会救助
  5.2.1 政府救济
  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做好救济工作。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依靠各级政府和广大灾民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开展救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2 社会救助
  鼓励并支持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社会救助活动,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捐助工作机构、工作网点和仓储设施,接受各种社会捐赠。
  5.2.3 救济款物的使用、管理、监督
  救济款物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开发放的原则。重点用于灾民灾后生活、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以及灾后重建。对救济款物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不得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5.3 保险
  保险机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迅速做好理赔工作,对拒不履行保险合同或给付义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4 调查和总结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技术调查和评估工作,总结经验和教训。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报告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和社会心理评估等内容。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电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网络系统。制定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由城建部门牵头,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确定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
  6.3 应急队伍保障
  充分依靠兵团、军队、武警和民兵,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建立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制定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建立动态数据库,确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施。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动等方案。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加强社会面控制,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周围区域开展治安巡逻控制。对重要目标采取严密的警卫措施,严防敌对势力乘机捣乱和破坏,及时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
  6.7 物资保障
  流通部门要做好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制定物资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建立市和区(县)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
  6.8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确定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日常经费保障措施。
  6.9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要发挥我市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范围、程序,制定相关的保障制度。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城建部门要规划和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紧急避难场所,场所的建设与公园、广场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6.11 其他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的实际需要,积极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减灾等常识的普及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预防意识,提高应急能力。
  7.2 培训
  定期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进行常规性培训,并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
  7.3 演习
  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演习并及时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和修订《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   8.附则
  8.1 突发公共事件的涵义及类别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0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8.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制定与解释机构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4 专项预案的制订及修订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总体预案制订专项预案并对已颁布的专项预案进行适时修订。
  附件:
  1.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乌鲁木齐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
  3.乌鲁木齐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4.乌鲁木齐市地质灾害防治预案
  5.乌鲁木齐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乌鲁木齐市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乌鲁木齐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乌鲁木齐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乌鲁木齐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乌鲁木齐市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乌鲁木齐市建设系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乌鲁木齐市重特大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乌鲁木齐市重特大职业中毒事故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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